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论形成的时代背景 无论哪一种学说或是观念的产生都与所处社会环境无法分离,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思想的产生也不例外。由此可见,边沁所处的社会的经济政治环境对其功利主义思想的产生有着较大的影响,如果要深层次的探究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就必须对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及经济政治文化状况进行全面的了解。 一、十八世纪八十年代工业革命的发生 边沁全名杰里米·边沁,出生于1748年2月15日,卒于1832年6月6日。边沁所在年代的英国,率先开始了工业革命,整个英国社会也产生了巨大改变。工业革命的发生将完全手工的生产模式转变成为了高效率的机械化生产模式,也预示着机器大工业时代将要到来。在工业革命发生的同时,新兴的工业资产阶级逐渐取代了腐朽封建的贵族阶级,占据了社会的主导地位。资产阶级得到了政治上的控制权,在经济方面也形成了较大的优势。为了巩固政治和经济上的霸主地位,维持社会的基本稳定,资本主义必须要通过取得思想上的控制以达到其目的。 为了争夺政治上的主导地位,新兴的工业阶级开始与封建地主阶级展开斗争,在斗争之中,而谁先取得人民的支持,谁的思想先占据人民的主观思想是极为重要的,意识到思想的重要性后,工业资产阶级开始找寻即可以支持其统治,又可以帮助其维护利益,还与其相契合的理论学说作为思想上的支撑。显然,当时存在的以自然法学及天赋人权为基础的法学论工业资产阶级存在思想冲突,不足以满足其夺得思想上的控制权的需要。此时,功利主义这一以人性本质出发的思想逐渐为工业资本主义所接受,并加以推崇。 二、君主立宪制的确定 十七世纪的英国正处于阶级交替,思想多元化的时期,在资产阶级革命结束之后,英国建立起君主立宪制,将腐化的封建主义制度扬弃。君主立宪制是以资产阶级和土地贵族联盟为基础阶级建立起来的,在君主立宪制度下,英国为世人所熟知的圈地运动开始了,社会中掌握生产资料的人们争分夺秒的占据自己的土地,这场圈地运动的井喷式进行对于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任何事件都具有两面性,人们大量占据土地的同时,也有大量的无产者出现在社会中。 从另一方面分析,从行政角度上看,君主立宪制之中的英国王室君主是统而不治,并无实际意义上的国家行政权。国家行政权实际归属于内阁,而最高权力机关则是议会,内阁对其负责。资产阶级革命后,具有绝对话语权的党派们控制了议会,政府官员的任职免职,升值贬职都由党派控制,政府要职几乎都被以土地及金融贵族为代表的党派所占据,他们通过操控选举,控制政府官员取得政府的控制权,进而大肆敛财。此外,除中央政府政权外,土地贵族们还掌握着地方政府的政权,他们同样通过控制地方政府官员来掌握各项大权。相比较于土地贵族与金融贵族的大权在握,新兴的的工业资产阶级无法撼动其权势,在政治上是绝对的弱势方,自然而然在经济发展上屡屡受阻。追根溯源,无论是工业资产阶级政治地位上的弱势,还是在经济上的受阻碍,其根本原因,是因为其在议会中毫无话语权,无法决定自身发展,只能让步于他人。因此,工业资产阶级别无他法,只能强烈推动议会进行改革,特别是对议会官员的选举任免进行改革。此时,工业资本主义急需一个思想理论作为支撑,以夺取政治权利的上峰。思想上以功利主义为核心的边沁作为政治中的激进分子,其思想恰好与工业资产阶级的诉求相契合,边沁在其著作《政府片论》中提出了对于政府实施改革的具体方案,工业资本主义的领导者对于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思想也颇为满意,认为其理论可以为工业资本主义的长足发展提供支撑。 三、十八世纪英国法律制度的弊端 马克思曾经对于十八世纪的英国法律制度加以批判: “由几百年来许许多多的个案、单行条例构成,这些个案、条例彼此不成体系,甚至互相矛盾,整个社会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十八世纪的英国的法律体系,与封建时期的法律体系无太大变化,法官对案件进行自由裁量,国王下旨,法官裁判,法官实际上是国王命令的实施者,这种法律制度显然不符合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在英国法律体系中,成文的法典非常稀少,判例至上是其法律体系的最大特点。这种法律体系犹如一把双刃剑,优点在于,英国法律的发展进程得到了加快。同时其弊端也十分明显,具体如下: 第一,制度死板,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决。一个判例一经宣判,之后的所有的法律都毫无例外的要遵循此判例,除非极其特殊的情况,否则无法废除。 第二,案例之间有冲突的风险。十八世纪的英国,法官们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如果他们认为先前的判例与这个案件不适合,他们极少的会开创全新的案例。相比于大陆法系制定法典时要有完整的逻辑体系,英国以判例至上的海洋法系则不需要太多逻辑性的展开,而各个案例少有共同之处,因此不可避免的,冲突会在各个判例之间产生。 第三,判例数量太多,过于繁琐。判例法是由诸多判例汇总组成的,正因于此,判例法的弊端非常突出,各种各样的法律原则分散在多达两千甚至更多的判例之中,其适用原则也各不相同,针对性极强,判例法这个突出的弊端让法官在对于案例进行裁判时非常头疼,法官在学习判例法时也需要耗费非常多的时间。从法律体系来看,英国当时的法律体系不仅仅是繁琐,而且非常存在很多漏洞,许多法律原则的适用模糊不清,这样就使得法律工作者对于法律都有自己独特的认识,法律没有一个绝对的原则,法官对于法律的解释具有绝对的话语权,这样的法律体系根本无法维系社会公正,而且会导致法律的威严尽失,公民自身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完整的保证,由此弊端导致的连锁效应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发展,也严重阻碍了资本主义的发展进程。所以对于当时的英国法律体系而言,必须要进行清理改革,删除无用的法律,为加速资本主义顺利发展制定出合理的法律。 当时的英国,法学界人才辈出,许许多多的法学研究者以及法律工作者已经认识到这个问题如不解决,资本主义将发展缓慢,社会也将出现动荡,所以当时英国的法律改革已经刻不容缓,这样多学者的大量投入也产生了一定的研究成果。边沁除了是一位法理学家外,还是一位激进的政治改革者,他在这场英国法律改革中自然当仁不让的作为先驱和领袖,引领对英国法律体系的改革。边沁对于先前的法学家的理论及思想进行了细致研究,同时也借鉴了一些英国之外的国家的法律原则,以自身的功利主义思想为核心,构建了功利主义立法体系,希望以此立法思想对英国的法律体系进行改革。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b3da215ca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a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