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边沁的功利主义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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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边沁的功利主义原理

现代人谈到功利主义,无不会想到杰里米.边沁。杰里米.边沁,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他是一个政治上的激进分子,亦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并以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一位动物权利的宣扬者及自然权利的反对者而闻名于世。

边沁的功力主义原理,显然不是一枝独秀,他自己也认为采用功利原理不是什么创新,在他之前,就有人对功利主义做了较为细致的研究,例如普利斯特里、贝卡利亚和爱尔维修,特别是休谟的功利主义。休谟谈及功利是为了表明束缚人类行动的惯例和习俗如何由于适合人类目的而产生并得以维持,因而具有一种其遵循者可能浑然不知的合理性。边沁的功利主义从休谟那儿获益了很多,却也是有很多的不同。边沁本人喜欢将他的功利主义原理称为“最大幸福原理”,把它当作评判个人行为和社会立法的唯一的可接受的终极标准。那么什么是“功利原理”呢?所谓“功利原理”“是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少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的原理”,是如他后来所说“一般道德领域、特别是政治领域中评判是非的标准”。首先,边沁的伦理价值判断是基于一种唯乐主义的功利原则及这种道德观点是否能立足于实践。而他的功利原则就是: 就是最大地增加了幸福的总量,并且引起了最少的痛楚;则反之。而这种快乐和痛楚,边沁将他们同时定义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的。边沁认为,自然将人置于乐和苦两大主宰之下,由此决定我们应当做什么,将会做什么。这种影响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是非准则,而另一方面则是人行为的因果关系链。 基于这种基础,他以功利原则的价值判断为基石,认为:快乐就是好的,痛苦就是坏的,因为人的行为都趋利避害。所以任何正确的行动和政治方针都必须做到产生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并且将痛苦缩减到最少,甚至在必要情况下可以牺牲少部分人的利益。这就是著名的大的幸福原则

边沁的功利主义原理的提出,有很多人持反对意见,甚至是在边沁去世后,很多讨论功利主义的文献对他阐述和辩护功利原理的几乎每一个论点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批判,但不可否认的是他的功利主义思想深深影响当时和以后英国及欧洲大陆上许多经济学家如J.B.萨伊、D.李嘉图、J.密尔、J.S.密尔、A.L.C.德斯蒂·德·特拉西、W.S.杰文斯、A.C.庇古等。更为重要的是, 19 世纪后期,功利主义构成了现代西方社会的一种生活观, 一种社会的整体价值取, 一种社会伦理准则和道德规范。

1.适应了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要求,推动各项制度的变革

边沁主义的主张中蕴涵着政治、法律和社会观念等方面的激进要求,也体现着功用主义所推进的社会改革的要求。在18世纪后期到19世纪30年代的几十年间这种社会改革思想是激进主义运动中的中等激进主义的理论基础。当时社会上有一大批人为边沁的理论所唤起,这些人所形成的是一个激进的社会团体,他们通过他们的笔传播边沁的理论使之更加通俗化,更加具有煽动性和号召力;他们通过他们的行动组织发起一次次的对既有制度的变革运动。因此,他们被称为“功利主义者”,也被成为“哲学激进主义者”

2.推动了民众观点的巨大变革,产生了巨大的精神实践效果

边沁功利主义也推动了民众观念的巨大变革,使公众不再迷信于旧有法律和制度的权威,不再相信它们是神圣而永久不变的,“即使是对于最艰难的改革也不再因其是改革而轻蔑地加以拒绝,对于既有的社会秩序也不再因其是现存的社会制度而产生恐惧”这种观念上的变,是一切社会制度和法律变革的基础,是破除等级特权体系、建立新的社会政治制度的基础。在社会领域,边沁主义者贯彻了理性的批判精神,力图破除一切迷信、权威以及所有的未经理性审视、证实的东西。边沁主义的思想中体现了启蒙的观点,实际上是对民众的国家观、社


会观的启蒙,使人们摆脱蒙昧主义的束缚,走向理性主义的社会制度。 边沁的功利主义原理不仅在当时的作用与影响巨大,就是在如今的世界也是存在着它合理的地方,当然我们要看到的是它进步的一面,至于那饱受诟病的一面是要剔除的,罗素曾经评价功用主义者说,他们的理论虽然由于过分注重人的现实的苦乐而显得卑下,但他们关心同胞的福利,所以他们本人的品格是无可挑剔的,是符合人本主义的。边沁的理论以及他之后的集大成者约翰.斯图亚特.穆勒的理论影响了社会制度、法律体系,促进了社会变革,解放了人类的思想。我们对于边沁提出的功利主义原理只能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利用理论中的精要来指导我们如今的社会,无论是道德上,法律上还是经济上,都是需要这样的指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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