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功利主义下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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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功利主义下的立法 边沁最重要的思想就是功利主义。《立法理论》从分析功利主义入手,强调了以个人为本位的立法实践。在民法上追求着生计、富裕、安全、平等的目标,在刑法上对犯罪更是有着深入的研究,包括对刑罚和预防犯罪的认识。 标签:功利主义;立法;最多幸福;控制犯罪 杰里米·边沁(1748-1832),是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创始人。边沁幼年时体弱多病,多愁善感,为人腼腆,不善与陌生人沟通。但是他天资早慧,少年老成,上大学前,他已能娴熟地运用法语写出漂亮的文章来致力于异国法律制度改革。大学毕业后,曾一度从事律师工作,转而从事法理学和伦理学的研究。他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 《立法理论》是从分析功利主义的概念及来源入手,阐释了边沁的分析功利主义幸福观下的民法和功利主义犯罪观与刑罚观及犯罪控制理论。分立法原理、民法典原理及刑法典原理三大卷,这本书详尽的介绍了他的功利主义法学的研究,以及他对现实法律问题的批判,尤其是在立法理论方面所提出的原则和标准,迄今仍被许多国家立法机关所奉行。在第一卷中边沁认为立法者利益出发点的,也就是立法者的功利所在。在本书中边沁并不排斥功利原则的对头劲敌——禁欲原则,同时肯定其合理起源,但又进行了批判,兼容并包。 边沁思想的产生是有着深刻的时代影响,它反映了边沁所处时代的脉搏和方向。18世纪后半叶,欧洲大陆上资产阶级革命、工业革命完成后,自由资本主义迅速发展起来,面对着英国社会转型的冲击,人们开始祈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了生存不断谋求自身的利益,为了生活不断谋求快乐和幸福,人的自我认识能力也不断的提高,个人的意识不断提高。法律有了世俗化的倾向,以国家权力至上的古代自然法学派走向衰落,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法律思想开始盛行。边沁阐释了功利主义及其道德思想,并渗透到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各个方面,为以后资本主义立法理论提供了依据。在《立法理论》中,边沁重点强调了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律实践。 不得不说,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观,是以其独特的观察角度和评判标准为当时的立法实践活动作出指引。正如,边沁在第一章所言,“立法者应以公共利益为目标,最大范围的功利应成为他一切思考的基础。了解共同体的真正利益是什么,乃立法科学使命所在。”他指出,人们在生活中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避苦求乐性的功利追求,还细分了十四种快乐和十二种痛苦,分析了影响人们快乐和痛苦的三十二种因素,以及计算人们苦与乐数值的方法和步骤,这被人称之为苦乐的微积分。他在关于法律问题的错误的思考方法中,明确的提出反对习惯法和自然法,古老性不是一个理由,一个法律的古老性往往造成有利于这一法律的一种偏见。一个想象的法律不是一个理由,自然法,自然权利,这是两种虚构或隐喻,是没有根据的法律。 在立法时必须以国民全体的快乐为基准,为此他将民法的目的分为四项目标:生存、平等、富裕与安全。法律就是要保护生命、达到富裕、促进平等、维护安全。并且,邊沁在民法中强调是保障安全。安全是生命的基础,是人类幸福的首要条件。他还特别突出强调,在平等和安全发生冲突时,要保障安全,是在不平等中不断实行平等。根据功利原则,边沁阐述了立法的另一条重要原则是保护私有财产,确立所有权。在书中他如是写道,所有权和法律一起出生,一起死亡。在法律制定之前,没有所有权可言,法律一旦消失,所有权也就不复存在。 这是自由资本主义发展时期,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要求。 另外,边沁对刑法给予特别的关注,承认刑法的合理性,在现代刑法学界有着很深的影响。功利主义反对一报还一报的报应理论,认为惩罚的基本原理是通过改造罪犯或保护社会不受犯罪的破坏,从而避免发生更多的犯罪行为,同时也使其他人因惧怕受到惩罚而不敢犯罪。如果惩罚被认为确有必要,那仅仅是认为它可以排除更大的罪恶。边沁的刑罚观仍旧是建立在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前提下。对于对犯罪的控制上,边沁认为惩恶于后,对犯罪进行事后控制,包括着惩罚和补偿组成;防恶于前,即犯罪的事前预防,根据种种征兆和机箱所做出的控制。边沁把它叫做预防犯罪的间接方法,指出:‘不具有惩罚性的间接方法能对人们的客观行为与主观意图发生作用,使其服从法律,皮面受到邪恶的诱惑。依靠人们的意志和知识进行自我约束。’间接方法包括:改变人们的恶欲、以正当的途径满足人类的欲望、为防止犯罪的实施、采取措施,使罪恶暴于众人之下、建立健全人口登记制度、倡导和发展仁善文化、对公职人员应提高其薪金并扩大其责任。这个体系具有客观性与实践性,于今天的犯罪控制仍然还有着借鉴作用。 但是,边沁的功利主义也有着许多不合理的地方。对于追求最多人的最大幸福的正义上,忽略了社会弱者的利益。追求着利益的总量,却忽略了利益的公平与分配,是用多数利益代替总体利益,失去了法律的社会平衡作用。这也是同当时时代精神是以个人至上相关,表现在法律上是以个人为本位的立法实践。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转而开始关注社会的公平正义,追求的分配上的公平合理和保护社会底层者的利益。在立法上,边沁这样一个为一种抽象概念所支配的人面对着现实立法的复杂性所提出的新法典思想过于理想化。 对于边沁功利主义的了解,对我国的立法活动有着极大的作用,在强调和倡导以人为本的社会实践中,要吸收和借鉴功利主义中以个人为本的有益成分,同时我们也要对他的局限性进行规避。 参考文献: [1]翟林琳.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思想的影响和局限[J].法制与社会,2013(25):5-6. [2]李燕涛. 从立法主权到人民主权[D].吉林大学,2012. 李莉(1997-),女,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河北大学法学本科在读生,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59534daf38583d049649b6648d7c1c709a10b3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