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稿)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用工分类监管工作,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督促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履行守法诚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根据各类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将企业分别评定为不同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 第三条对企业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对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等其他用人单位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原则上每年对其辖区内企业上一年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开展一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劳动保障监察机 构负责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守法等级评价主要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书面审查等监察活动情况,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评价。 第六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 (二)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 (三)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四)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 (五)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六)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七)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八)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 (九)中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七条根据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将企业守法诚信等级划分为三1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 类: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单位(A 级)、劳动保障基本守法诚信单位(B级)和劳动保障违法失信单位(C级)。 (一)在上一年度,企业同时具备如下情形的,评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单位(A级)。 1.遵守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近三年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连续合格; 3.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 4.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 (二)在上一年度,企业同时具备如下情形的,评为劳动保障基本守法诚信单位(B级)。 1.基本能够遵守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但已及时整改; 3.存在一般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但不属于C级单位所列情形的。 (三)在上一年度,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为劳动保障违法失信单位(C级)。 1.三次以上(含三次)发生拖欠工资、超时加班、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且未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期限内整改到位; 2.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3.存在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4.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或拒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等。 5.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评价内容、标准,明确评价程序,并公布评价办法。地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开展评价中要注意听取工会等相关部门、组织意见,规范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告知企业。企业可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网站等查询其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信息。企业对其诚信等级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评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经查实等级评价有误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予以重新评定,并及时告知评定结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等级评价结果的审查工作。经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对部分或全部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进行公布。 第十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结果要归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诚信档案2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 信息至少保留3年。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情况对辖区企业进行分类监管。 对于A级单位,在无举报投诉的情况下一般不再实施日常巡视检查、年度审查等检查活动。 对于B级单位,按照劳动保障法律规定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督促并帮助其不断完善劳动用工管理,提高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 对于C级单位,要依法查处其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将其列为劳动保障监察重点监管对象,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和专项检查,加大日常巡视检查频次。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完善诚信等级评价奖励和惩戒机制。对于A级单位中的守法诚信示范单位可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或参与的评优、评先等活动和优扶政策中,给予优先资格,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对C级单位要将其列入劳动用工“黑名单”,与工商、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共享有关信息,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在评优、评先等活动及公司资质晋升、上市等诚信评价时,不予通过。 要充分利用媒体对守法诚信示范单位积极宣传表扬,对违法失信行为要加大曝光力度。 第十三条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约谈制度,对被评为C级单位和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隐患的B级单位,可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敦促其规范用工、诚信守法、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建设,夯实诚信等级评价基础工作, 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手段,整合信息资源,提高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效率。 第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动态管理。在评价周期内,发生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规定行为的,要及时按照规定标准重新评价,调整其守法诚信等级。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e062848c57da26925c52cc58bd63186bdeb92e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