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民政部 • 【公布日期】2007.11.14 • 【文 号】民函〔2007〕314号 • 【施行日期】2007.11.14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已被修改 • 【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 正文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函〔2007〕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来,有关部门陆续向我部通报,有不法分子使用伪造境外身份证件和单身证明在内地骗取婚姻登记,或者利用同一境外身份证件和单身证明在内地多次办理结婚登记,甚至出现专门伪造境外证件和单身证明、通过骗取婚姻登记牟取利益的犯罪团体。为维护婚姻登记工作的严肃性,预防和打击境外当事人骗婚、重婚等不法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维护婚姻登记秩序 婚姻登记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维护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保障。预防和打击骗婚、重婚等违法犯罪活动是维护我国婚姻登记制度严肃性、维护内地与境外婚姻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具体体现。各地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国家形象、保护人民利益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维护婚姻登记秩序。 二、加强指导,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 各地要选用政治觉悟高、业务素养好的优秀人才从事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工作。要加强对婚姻登记员的培训、考核和指导力度,提高婚姻登记员业务能力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婚姻登记员应为行政编制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人员,婚姻登记机关编制不足的,应当主动向当地编制部门报告,讲明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争取配足编制。 三、积极推进婚姻登记工作信息化,预防骗婚、重婚 各地要加快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保证登记质量,防止骗婚、重婚现象发生。要充分利用民政部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联网优势,同时积极争取与当地公安部门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防止当事人在不同地区多次登记或利用虚假身份证件办理登记。 四、严格登记程序,加强审查、询问和告知等程序 婚姻登记机关要加强对境外证件、证明材料的辨认和审查,认真比对当事人和身份证件上的照片,比对港、澳居民单身证明中公证人签名与印发的公证人签名式样,审查单身证明的格式和用语。要加强对当事人的询问,发现有疑点的,要进一步询问或者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提醒当事人谨防上当受骗。要向当事人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并告知其骗婚、重婚的法律后果,引导涉台婚姻登记当事人登记前阅读民政部编印的《两岸婚姻政策指南》。 五、妥善处理有关事宜,建立可疑信息报告制度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证件、证明材料有疑问的,应暂缓办理登记,先作进一步核实。对香港居民所持单身证明有疑问的,可以向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核实(联系人:钱蓓、张芝;咨询电话:00852-28279700;传真:0085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28f91b7cf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c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