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建人教[2002]73号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2.03.20 【实施日期】2002.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行业 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人教[2002]7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交通厅,直辖市建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劳动保障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快提高建设行业职工队伍素质,根据《劳动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在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种(职业)范围是:建设行业内各类企、事业单位施工、生产、服务的技术工种。技术工种(职业)目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 1 / 2 分类大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确定。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51e40a6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ec79c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