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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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

统中使用公民身份号码的通知

【法规类别】待业与待业保险 【发文字号】劳社厅函[1999]66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9.06.24 【实施日期】1999.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和 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使用公民身份号码的通知

(劳社厅函〔199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执行国家标准BGII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消除使用原15位社会保障号码可能遇到的2000年问题,现就在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统一劳动者个人编码名称和编码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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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06a2f4f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875a5c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