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县宝塔卫生院 关于对收受“红包”、“回扣”等问题的处罚规定 1.“红包”是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医疗活动中以各种名义收受(索要)有关单位和个人馈赠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或贵重物品等。 2.“回扣”是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医疗活动中以各种名义收受(索要)药品、试剂、医疗器械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在账外暗中以临床促销费、处方费、劳务费、统方费、宣传费、转诊费等名义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贵重物品等,或到药械生产经营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以及接受邀请的境内(外)旅游等。 3.医务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或索要“红包”或“回扣”,收到“红包”、“回扣”应在24小时内退还,如确实难以谢绝,“红包”应交到该病人的个人账户上,并到护士长处办理登记,以便上报,或者在24小时内将“红包”、“回扣”直接上交院办公室登记,由院办公室负责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也不上缴的,一经查实,予以收缴,并根据性质轻重的不同,作如下处理: (1)本院工作人员在采购、使用药品和器械中收受回扣、好处费及临床促销费、宣传费、开处方费、劳务费等归个人所有,没收全部非法所得,除处以10倍罚款,待岗半年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本院工作人员接受医药、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赠送的各种实物和有价证券,或者到医药、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除处以10倍罚款,待岗半年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参加由药品、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出资组织的观光旅游,学习考察、学术会议等,除退出全部费用,处以10倍罚款,待岗半年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4)医务人员以介绍病人入院、转诊、检查、手术、治疗为理由收取提成或者要求病人到指定药店购药收取回扣,除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处以10倍罚款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5)收受患者及其亲属的“红包”或物品,除没收全部违规所得、处以10倍罚款外,情节较轻的,予3个月以待岗处理,影响一次晋升;情节较重的或第二次查实的,罚款待岗半年外,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或第三次查实的,除罚款待岗一年外,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并吊销执业证书。 4.严禁工作人员为药品、器械、卫生材料等推销单位和推销人员提供医生姓名、品种、使用数量等统计数据,违规者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理。 5.严禁工作人员接受病人、病人家属及药品、器材、设备等销售人员请吃和礼品,违规者,对照收受“红包”、“回扣”处理。 6.严格遵守新药品、新技术、新器械、新检查项目的准入制度,如有违反,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7.严禁科室在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购销中收受回扣,如以科室名义收受回扣,其科主任将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处罚。 8.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发生的收受或索要“红包”、“回扣”问题不报告、不查处、不追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 9.在药品、耗材、器械、一次性植入性器材等医疗用品采购中,如有损害医院利益,从中牟利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严重者给予暂停执业或吊销执业资格直至开除公职处理。 10.因收受“红包”、“回扣”被停止执业活动期间,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因收受“红包”、“回扣”受各类处分的情况,记入本人的医德医风档案,作为对其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及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合同续签的重要依据。 11.医院领导及科室负责人个人收受“回扣”的,依法依纪从严处理。 1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66552a0fb0f76c66137ee06eff9aef8951e48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