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方向性原则。《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教育法》在第七条中作出了明确规定:“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 2 )公益性原则。《教育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 3 )机会均等原则。《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 4 )终身教育原则。《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75d4f19c850ad02df80414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