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例“闯黄灯”案引发的思考 [摘 要]“红灯停,绿灯行,黄灯亮了等一等”,这一交通规则中的顺口溜,众多交通参与者都能朗朗上口。然而,在实践中,“红停绿行”的规则在被恪守同时,黄灯“进退两难”的处境也凸显尴尬。文章以我国首例“闯黄灯” 行政诉讼案为视角,浅谈由此引发的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关解决措施和完善建议,以期对完善相关领域的法制建设有所裨益。 [关键词]首例;黄灯;交通规则;法律依据 引言:日前,浙江嘉兴海盐县的舒某因“闯黄灯”,吃了一张罚单。他以“处罚无法律依据”为由,把交警部门告上法院。这一案件也因此成为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 一、案件回放 2011年7月20日上午8时05分许,舒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浙江嘉兴海盐县武原街道,沿勤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秦山路交叉口时,因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被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视频记录显示时间为8时05分27秒时,交通信号灯由绿灯转为黄灯,舒某驾驶的车辆尚未越过停车线。但该车未停止通行而是继续由南向北直行,在越过停车线接触感应系统时,由照相机拍摄下显示时间为8时05分31秒的高清照片。[1]几天后,舒某收到海盐交警部门的罚单,他因“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被罚款150元。随后,舒某向海盐公安部门提请行政复议,复议的结果是,维持原处罚决定。舒某以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律依据为由,把海盐交警部门告上了法院。 二、争议的焦点:闯黄灯处罚有无法律依据 舒某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没硬性规定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能通行。因此按照“法律不禁止公民就可为”的原则,“闯黄灯”不属于违法行为,交警部门也不能罚款。 浙江省公安厅交管局相关负责人称,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根据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红灯是“禁止”通行,黄灯是“限制”通行。“限制”的意思,就是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反之则不行。若在黄灯亮后越过停止线,这是不允许的,等同于闯红灯。[2] “红灯停,绿灯行”是小孩都知道的最基本的交通规则。而介于两者之间的黄灯代表警示的意思,意义在于缓冲红绿灯之间的变更。遇到绿灯变红灯时的黄灯警示,通常机动车驾驶人都会根据自身车辆是否越线,在几秒时间内迅速做出行与停的判断。长期以来,对于驾驶人而言,这都是毫无疑问的交通规则。然而,这样的规则,究竟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的:“(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3]该条规定,措词精短,没有对“闯黄灯”的行为作出明确判定,以至于这起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成为坊间唇枪舌战的热议话题。 三、相关思考:如何让黄灯不再尴尬 (一)完善相关法律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那么没有越过停车线的车辆能否继续通行?这是该案件 争议的核心,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能进行解释。 笔者认为,从文义解释上看,“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这一规定的反面必然是,没越过停车线的车辆不可以继续通行,如果两种情况下都可以通行,那么这条规定就毫无意义了;从目的解释上看,设置黄灯,目的是在红灯和绿灯之间设置一个缓冲,使得红绿灯交替之际,已经进入路口的车辆有时间继续通过路口,如果黄灯亮起后没越过停车线的车辆还可以继续通行,那么就有违设置黄灯的初衷了。 根据我国在文字上的习惯释义,以及按照严格的法律解释,“闯黄灯”确实属于“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行为。为了避免“闯黄灯”是否违反相关规定的尴尬现象再次出现,在立法中,应该以详尽的字眼直接加以明确。 同时,笔者认为,在相关法律中,应该适当增加“闯黄灯”的相关处罚规定,其处罚力度小于闯红灯的处罚力度,黄灯时通行造成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通过对其增加一级责任的方式,来限制“闯黄灯”的行为,以达到黄灯通行时驾驶人需要“特别注意”的目的。 (二)交通信号灯旁设置倒计时 在执法过程中,笔者发现,在快速通过路口时,有时候司机看到黄灯亮起时,车辆虽然尚未越过停车线,但已经非常接近停止线,即便是紧急刹车,车辆也会越过停车线,不得不被动“闯黄灯”。 针对这种常见的现象,笔者认为,如果所有的交通信号灯旁都设置倒计时提醒,那么司机大多可以判断出车辆进入路口时信号灯的状态,提前减速,避免被迫“闯黄灯”的可能性。通过交通设施建设上的“小投资”,换取平安交通的“大回报”。 (三)严格执法,杜绝“闯黄灯”的恶习 根据发生在路口的交通事故原因分析,“抢黄灯”和“闯红灯”同样属于路口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并且“抢黄灯”现象的发生率更高,所以其危害性更大。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而该条例未对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否继续通行作出明确规定,但大多数交通参与者还是默认了黄灯亮时,如果没有越过停止线不允许继续通行的“潜规则”。然而,在现实中,“闯黄灯”的现象依然屡禁不止。 笔者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闯黄灯”习惯的产生,存在两个方面的因素: 其一,主观上的被动心里。在现实中,黄灯停车的时候,部分未越过停止线司机遵守规则停止行驶,其后面的一些车辆则鸣笛提醒其前行。遵守交通规则,反而像做错了一样与现实格格不入。也有部分司机对“闯黄灯”表示是出于“无奈”,害怕后面的车速度快,如果自己突然停下来,追尾的情况或有发生。 其二,客观上的主动行为。笔者在对诸多司机的调查中发现,受“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可行为”的思想影响,有6成被访司机表示遇到黄灯会选择“快速通过”,因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闯黄灯”是违法的。现实中,很多城市普遍存在交通拥挤的压力,快速通过路口显然是不少司机和交警都乐盼的,因此一些交警通常对“闯黄灯”的行为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鼓励也不处罚,日久天长,在司机和交警相互“默契”之下,可以“闯黄灯”似乎就成为交通规则中的一条习惯法,是每天都会重复上演的习惯规则。即便有人知道这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行动中的法律往往比纸面上的法律更为有效。 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杜绝“闯黄灯”的恶习,立竿见影的办法,就是加大执法力度,不能因为选择性执法,默认、放纵甚至助长了“闯黄灯”风气的存在,甚 至造成查处“闯黄灯”这种“有效法”被一些“习惯法”吞噬。只有在实践中加大执法力度,司机已经习惯了的“自创规则”被视为违法时,法律的尊严和效力才能凸显出来。 四、结语 我国首例“闯黄灯”案例的出现,暴露出交通行为中的部分诟病,也凸显了法律实践中的某些尴尬。然而,我们应该感到庆幸,正是因为该首例案件“黄灯”警示作用的亮起,我们才能更加提高警惕,审视法律上的缺失和执法中的不足,进一步规范交通信号的管理,依法行政,防患于未然。只有这样,才能逐渐减少抢、闯黄灯这种危险的交通行为,避免因抢、闯黄灯而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真正做到和谐交通,礼让现行。 参考文献 [1]范跃红,杨晓伟.浙江海盐男子因闯黄灯被罚将交警部门告上法庭[K].正义网 [2]徐建国.中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 一审判原告败诉[N]. 钱江晚报,2012-2-24(7) [3]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4-05-01 覃成朝,广西柳州人,工作单位:广西钦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港区大队。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8ffb8a972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