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市府令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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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1999.08.01 1999.08.01

珠海市人民政府市府令第22

消费者权益保护 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

正文:

---------------------------------------------------------------------------------------------------------------------------------------------------- 珠海市人民政府市府令 (第22号)

《珠海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九年七月三十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黄龙云 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 珠海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市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创造文明优美的生产和生活环境,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门前三包”是指在本单位责任地段的范围内实行“包净化、包绿化、包美化”的“三包”责任。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街道办在其管辖区域内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卫生、工商、环保、规划、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凡在珠海市区内的一切单位、商户、住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严格按以下规定承担本


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

() 包净化。负责搞好室内、建筑物及责任地段范围内的清洁卫生,制止各种不讲卫生的行为,经常保持责任地段无纸碎、果皮、烟头、污水、老鼠等,店内配备整洁、美观的垃圾、果皮箱,自觉做好垃圾收集、保洁工作。

() 包绿化。负责搞好和维护好责任地段范围内的店容市貌,严格遵守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禁止和制止在门外违章堆放杂物、摆放摊档、停放车辆、乱张贴、乱搭建、乱钉挂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观瞻和阻碍公共交通等行为,建筑物外墙立面要保持清洁、美观,设置灯饰、霓虹灯、广告、招牌等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责任单位开业、庆典需要在门前摆放花篮、花盆等物品的,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批摆放的期限,确保责任地段范围整齐、美观。

() 包美化。负责搞好和维护好责任地段范围内的店容市貌,严格遵守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禁止和制止在门外违章堆放杂物、摆放摊档、停放车辆、乱张贴、乱搭建、乱钉挂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观瞻和阻碍公共交通等行为,建筑物外墙立面要保持清洁、美观,设置灯饰、霓虹灯、广告、招牌等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责任单位开业、庆典需要在门前摆放花篮、花盆等物品的,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批摆放的期限,确保责任地段范围整齐、美观。

第五条 责任单位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门前三包”任务,并签订“门前三包”责任制任务书,明确“门前三包”责任地段范围,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指导,并应指定“门前三包”责任人,负责“门前三包”任务的实施。

第六条 违反本办法“门前三包”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责任单位在责任地段范围内的生活垃圾,没有及时清洁、收集及运送到指定的垃圾堆放点的,除责令改正外,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单位在公共场所、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垃圾的,除责令改正外,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单位在责任地段的建筑物不能保持整洁、美观,或者在建筑物外墙、公共设施上乱写、乱画、乱贴()广告、标语、招牌的,除责令清除外,可以并处二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单位因生产、装修房屋等原因产生的垃圾、污染没有及时清理,而随意占用公共通道、路面、空旷地、草坪堆放的,除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清除外,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单位随意侵占绿化带和草坪,在树木上吊挂广告、招牌、杂物,而没有对责任地段的花草、树木做好保护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毁的,并责令赔偿;

()责任单位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违章搭建遮篷、霓虹灯、灯饰、广告栏()、招牌、标语牌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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