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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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说明



公积金用途

1 公积金A计划中的医疗专户存款可用于以下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公积金会员及其独生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在校学生)门诊费用; 会员大病住院保险起付线以下部分的自理费用;

会员为其独生子女购买大病住院专项商业保险的保费。 2 公积金A计划中的普通专户存款,可用于以下用途:

按规定支付会员购房款及按月摊还购买园区住宅商品房的银行贷款;

按规定支付会员租房租金的限额补贴;

按规定补足会员退休生活保障所需的养老最低存款、医疗最低存款;

按规定支付可从普通专户开支的其他款项。 3 公积金社会统筹专户基金可用于以下用途: 会员视同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退休会员养老专户存款领完后,继续发放其基本养老金款项的支出; 失业会员按规定领取的失业救济金支出。

4 公积金大病(生育)保险统筹专户基金可以用于以下用途: 会员大病住院医疗费用的支出;

会员非住院大病门诊专项药品费用的支出;

参加公积金A计划的会员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支出;

失业会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补助费用支出。 5 公积金的工伤统筹专户基金可以用于以下用途:

会员因工死亡:医疗费、丧葬补助金、工亡补助金以及供养直系亲属怃恤金的支出; 会员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医疗费、伤残补助金或伤

残津贴的支出。

公积金一次性提取

1 会员发生下列情况的,可申请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个人专户存款余额: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在养老、医疗专户留足最低存款的; 因病或非因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2 会员符合下列情况,在按本条规定的标准扣除社会统筹基金后,可申请一次性提取公积

金个人专户存款余额:

出国定居的;

非苏州市户籍的农村劳动者,回农村居住地务农的。

社会统筹基金的扣除标准为:参加A计划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2%;含已入帐的社

会统筹基金部分。

3 会员因故死亡,其公积金个人专户存款余额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4 会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审批手续后,参加公积金A计划的

会员保留养老、医疗专户,注销其他个人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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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计算

个人承担公积金=月薪×22% 公司承担公积金=月薪×22.2% 公积金帐户收入=个人承担公积金+公司承担公积金=月薪×44.2% 公积金帐户分类

个人帐户 公共统筹帐户

年龄(周岁)

养老专户 医疗专户 普通专户 社会统筹 大病(含生育)统筹 35及以下 45以上

2% 2%

2% 3% 4%

36% 35% 34%

2.5% 2.5% 2.5%

1.5% 1.5% 1.5%

35以上至45 2%

工伤 0.2% 0.2% 0.2%

合计 44.2% 44.2% 44.2%

说明:公积金各账户分配金额=月薪(缴费基数)×各账户百分比

例如月薪(缴费基数)为2000/月,年龄在35岁以下,公积金各账户分配金额如下

个人帐户

公共统筹帐户

工伤 4

合计 884

年龄(周岁)

养老专户 医疗专户 普通专户 社会统筹 大病(含生育)统筹 35及以下

40

40

720

5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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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c5291312179168884868762caaedd3383c4b5e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