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遂荣与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其他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政府信息公开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8 【案件字号】(2019)川行终41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谭勇伍平会杨军 【审理法官】谭勇伍平会杨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放;蒋中英;张梦杰;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张放蒋中英张梦杰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张放蒋中英张梦杰 【当事人-公司】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放;蒋中英;张梦杰 【被告】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权责关键词】合法政府信息公开 1 / 3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张放、蒋中英、张梦杰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张放、蒋中英、张梦杰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放、蒋中英、张梦杰负担。 【更新时间】2022-09-28 16:59:00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张遂荣与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其他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上诉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川行终41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放。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中英。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梦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安市前锋区弘前大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伟,区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遂荣因诉被上诉人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6行初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因张遂荣在二审期间死亡,其近亲属张放、蒋 2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d0e7bad1a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9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