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 【公布日期】2008.11.07 • 【字 号】鞍国税函[2008]79号 • 【施行日期】2008.11.07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鞍国税函〔2008〕79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稽查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转发后,部分征收局就如何贯彻执行这一政策提出一些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免税资格认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审核批准。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 1、《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合作社章程; 4、社员构成名单; 5、生产能力证明。 三、应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核算的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分别核算销售本社成员和带动农户生产的农业产品的销售额,分别核算向本社成员和带动农户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机的销售额;对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d9d0fffb84cf7ec4afe04a1b0717fd5360cb2b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