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思维方法之归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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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思维方法之归谬法(以偷换二维码案为例) 编者按 我们经常加入一些群参与法学讨论,也经常看到学术杂志上关于法学问题讨论的论文,判决中说理部分也经常有对争议观点的论证,这些讨论中不时有归谬法的运用,但是,你get到了么?一、小故事引出归谬法进入正题之前,我们先看一个故事:有一天,苏格拉底问他的一个学生:“有一个干净的人和一个邋遢的人。同时去拜访某人,这人烧了一大桶水请两人洗澡。你说,洗澡的会是哪一个?学生立即回答: “那个邋遢的人。”“错,”苏格拉底摇摇头,“洗澡的是爱干净的人,而那个邋遢的人不喜欢洗澡,所以才会邋遢。”学生想了想,点头承认老师说得正确。而苏格拉底又摇摇头,“不对,洗澡的是那个邋遢的人,因为他需要洗澡。”学生糊涂了,问老师,究竟谁该洗澡。苏格拉底答道,“两个都洗了,爱干净的人喜欢干净,所以又洗了一次;而邋遢的人需要洗澡,所以也洗了澡。”学生恍然大悟:“我明白了,原来他们都洗了澡。”苏格拉底叹了口气:“你又错了。两人都没洗澡,干净的人不需要洗澡,而邋遢的人不愿意洗澡。”这个故事并不好笑,但是却形象的表现了相当一部分法学讨论的实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最关键的是:你是否有理取决于你处于什么位置。对于一种观点,最直接有力的反驳方式就是:归谬法。所谓归谬法,就是假定原来的命题正确,然后根据这个命题得出非常荒谬的结论,进而推翻该命题。一个命题如果被归谬,则至少应当对其适用条件加以限制从而让被归谬的情形得到合理解释,但是加以适用条件限制的命题依旧需要经受归谬的验证。二、归谬法示例思考我们看看曾经占据增值税领域统治地位的“三流一致”:假定A公司为B公司开具一张专用发票,那么三流一致是:发票流:A公司→B公司;货物流:A公司→B公司(即货物直接从A公司发给B公司);资金流:B公司→A公司(即钞票直接由B公司支付给A公司);不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如果你直接给他们讲什么权利义务,可能没有什么效果,你可以举例反证:(1)关于货物流,你可以举例:如果A公司位于北京,货物从位于广州的C公司采购,然后销售给位于广州的B公司。难道货物需要先从广州运输到北京,然后再从北京运输回广州,难道不能在A公司向C采购后,直接由C公司发货给A公司呢?营改增的情况下,服务方面的三流一致更好反驳:A运输公司位于广州,承接了B公司的货物运输服务,得将B公司的一批货物从新疆运输到广州,正好和A公司有合作关系的C公司有一批空车从新疆返回广州。请问:A公司是请C公司用这批空车代A公司完成了这批运输(A公司和C公司自行结算,不管B公司什么事情),难道非得C公司空车跑回广州、A公司专门开一趟车去新疆往广州运输货物呢?...............(2)关于资金流,你可以举例:假如B公司是贷款支付货款的,款项直接由银行支付给A公司的呢?假如,C公司欠B公司一笔钱,C公司代B公司支付给了A公司款项呢?........................!你可以举例物权法体系上的指示交付、交易交付、占有改定,举例现代票据制度、金融制度等等!三、关于二维码案案例是 :楼下的小店抓到一个小偷,他把店里的支付二维码偷偷换成自己的,店主直到月底结款的时候才发现,据说这个月他通过几家店采取这种手段默默的在家收了70万。问: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我们看看阮齐林的回答:“我认为是诈骗罪。简而言之,行为人把店家收费的微信账号二维码暗中“调包”成自己的微信账号二维码,导致店家误认为自己的账号而让顾客在自己监督、认可下付款(交付财物),顾客误以为是店家账号而付款(交付财物),都是出于误认账号而交付财物到行为人的账号。处分意思为向(行为人的或假冒的)二维码账户支付财物。诈骗之处分意思是交付财物占有,原本顾客占有财物应交付店家账户却因为误认而交付到行为人账户,顾客有处分意思、店家(收银员)也监督、认可顾客向该(假冒的)二维码账户支付,也有处分的意思。类似作案手法有向他人手机发送“货款(房租、欠款)请打入此账号”之类短信,导致收信人向该短信账号打款,通常认为诈骗。另外,“调包”财物本身而取得占有(窃取)与“调包”收款账号而取得财物占有,二者不同,被害人有向假冒账户支付或监督认可向假冒账户支付即处分行为,基于这种处分导致嫌疑人或被告人取得占有。”这个时候你可不要当苏格拉底的学生了,我们看看下面的案例:“B公司当月预先支付了10万元的油费,由于停业整顿半个月,暂时用不上石油,还有6万元的油没有用。B公司的石油是从A石油公司的供油管道中输送过来,管道接口处有一个油表。张三得知此事后,将靠近B公司的支线管截断,自己盗接了一个管线来每天搞大量的石油销赃,起始处可以查看的地方伪装得和B公司输油管线支线一样。”问: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当然,你也可以举例盗接电线而偷电的行为等等!我也套用教授的话:“我认为是诈骗罪。简而言之,行为人把B公司使用的输油管支线暗中“调包”成自己的输油管支线,导致B公司误认为自己的输油管线支线而让A公司在自己监督、认可下输送石油,A公司误以为是B公司输油管线支线而输送石油(交付财物),都是出于误认输油管线支线而交付财物到行为人的家里。处分意思为向(行为人的或假冒的)石油管线支线支付财物。诈骗之处分意思是交付财物占有,原本A公司占有财物应交付B公司却因为误认而交付到行为人,A公司有处分意思、B公司也监督、认可A公司向该(假冒的)输油管线支线输送,也有处分的意思。类似作案手法有向他人手机发送“货款(房租、欠款)请打入此账号”之类短信,导致收信人向该短信账号打款,通常认为诈骗。另外,“调包”石油本身而取得占有(窃取)与“调包”输油管线支线而取得财物占有,二者不同,被害人有向假冒输油管线支线或监督认可向假冒输油管线支付即处分行为,基于这种处分导致嫌疑人或被告人取得占有。”石油案件认定为诈骗显然太过荒谬,这种理论经不住归谬。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呢?并非只要受害人存在处分意思即可,关键是:受害人是否存在向行为人处分(这里的处分不一定得是转移所有权,转移控制权就可以了)的意思。教授在论证其构成诈骗罪之前,应当按照法学三段论,以方便归谬,即:第一步: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第二步:二维码行为人符合该构成要件。第三步:所以,二维码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很显然,教授认为,以下情况也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2)被害人或被骗人因为行为人的欺骗行为陷于了错误认识。(3)被害人或被骗人因为错误认识而产生了这种意思:向行为人控制的假冒的场所、环境错误交付财物(不知道实际上是行为人控制),并且确信这种交付能完成其正常的交付(但是却没有向行为人转移控制权的意思)。(4)被害人或被骗人基于这种意思,错把财产的控制权交付给了行为人。 很显然,第(3)点的推翻你用理论你肯定是争不过教授的,但是你可以问问教授听说过偷油(盗接输油管偷油)和偷电(盗接电线)吗?诈骗罪,必须具备一点:被害人或被骗人基于错误认识而想把财物控制权转移给行为人(另外,原文中用交付、处分这样词语,尽管已经约定俗成,但是语言上未必研究,不如以转移控制权来表达)。另外,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很多人认为,只要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就构成犯罪。实际上,你可以列举实务中大量的虚开,不但不构成犯罪,相反你不去虚开则反而可能构成犯罪,甚至有些情况下,依法你必须虚开,比如还本销售,等等等等!!! 归谬是社会科学尤其是法学进步的根基,一切理论无论是谁提出的,都需要经过归谬的验证并通过归谬来完善,这个有点像自然科学中的证伪。如果一个法学命题根本无法被归谬,那么这个理论基本上没有什么价值。原话楷哥是怎么说的我忘记了,大概是这个意思吧!四、心声分享一个小故事给大家:为了涨姿势,我加入一个博士群,见到有人问:一滴水从很高的地方自由落体下来,砸到人会不会砸伤或砸死? 群里一下就热闹起来,各种公式,各种假设,各种阻力,重力,加速度的讨论,一小时后我默默的问了一句:你们没有淋过雨吗? 群里,突然死一般的寂静......然后,然后我就被踢出群了„„总结,我有个小小的梦想,当有一天我再次看到刑法群讨论罪名的时候,是这样的:第一步:给出关键性的命题(方便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e74d4ee0f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f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