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与民法适用 马莉萍 【期刊名称】《法律方法》 【年(卷),期】2002(002)001 【摘 要】解决民事问题、处理民事纠纷的主要任务在于民事法律的适用,谈及法律适用,我们应该以法学方法论上的意识性及警觉性去解释适用法律.一、关于法学方法的基本认识德国当代学者Karl Larenz在其所著《法学方法论》一书的"引论"中一开始就提出:每一种学问都必须采用一定的方法,或者遵循特定的方式来回答其提出的问题.而法学是一种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藉以探求法律问题答案的学问.当然,以法秩序为研究客体的学问还有其他,如法史学及法社会学,法史学运用的是历史学的方法,而法社会学运用的是社会学的方法.但法学在研究法秩序的过程中,采用的是一种什么样的方法呢? 【总页数】17页(P327-343) 【作 者】马莉萍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 文 【相关文献】 1.民法适用解释中政策导引之价值维度——兼评齐恩平教授《民法适用解释的政策性检视》2.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在实现人民法院宪法职能中的原则、机制与路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解读3.政策解释在民法适用中的价值——兼评《民法适用解释的政策检视》4.论民法典中的道德思维与法律思维5.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与见义勇为者损害救济制度比较研究——《民法通则》第93条或《民法通则》第109条的选择适用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66d901b306c1eb91a37f111f18583d049640f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