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用人单位接收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实习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公布日期】2003.11.17 • 【字 号】大劳发[2003]107号 • 【施行日期】2003.11.17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 正文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用人单位 接收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实习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劳发[2003]107号) 各区、市、县劳动局,各委、办、局(总公司),中央、省、市直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 目前,我市许多用人单位接收了在校学生实习,为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超出实习范围接收在校学生实习、假实习真用工等问题,侵害了实习学生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劳动力市场秩序。为规范企业接收在校学生实习行为,依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规范用人单位接收在校学生实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可以接收本市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具有合法资格的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实习。对外省市职业技术学校,除其当地未有专业的对口实习单位外,用人单位不得接收其学生来连实习。 二、用人单位接收的实习学生,必须是符合国家招生规定正式录取注册学籍的在校学生,不得以实习名义接收培训单位的培训人员。 三、接收学生实习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学生所学专业相符的岗位安排实习,无相符岗位的不得接收在校学生实习。实习期限不得超过一个学期,实习结束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毕业时间。 四、用人单位接收学生实习应与学校签订实习协议,约定实习学生人数、实习时间、实习岗位、实习津贴标准等事项。同时要求学校提供教育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学校资格证明、实习学生明细表、新生录取通知书等有效证明材料,并留存复印件备案。实习学生有变化的,应及时变更有关材料。 五、用人单位要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用品,加强劳动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学生在实习中发生伤亡事故,其有关待遇按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实习协议处理,实习协议未明确的,由学校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六、用人单位应根据实习学生岗位、劳动强度、工作时间给予适当的实习津贴。实习津贴应直接发给实习学生本人,不得克扣和提取其它费用。 七、学生每日实习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实习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八、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予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取消其接收在校学生实习的资格,同时对以实习名义用工的,追究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责任,依法予以查处。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03ce419bfd126fff705cc1755270722192e59b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