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潭政办发[2006]31号 【发布部门】湘潭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6.09.01 【实施日期】2006.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6〕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一日 湘潭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 1 /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城市土地经营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储备资金是指银行借款、财政拨款、经营土地收益等收入资金和取得土地经营权成本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期工作费用、支付借款本息、相关税费等支出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代表政府经营土地的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土地经营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以下简称市土地经营单位)的土地储备资金管理。与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有关的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市城建投)各子公司及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代表市人民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负责储备土地入、出库的项目审查和具体实施。市土地经营单位从事土地加工和深度开发,按现代企业财务制度运作。 第二章 收入缴纳与分配管理 第五条 市土地经营单位依法出让、临时出租土地所得收入全额纳入市财政非税收入管理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9595574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0c72f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