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一、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30日内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使用登记的有关资料(注册表、使用证等)应及时存放于设备档案内。 二、使用登记前,使用单位应按照相应登记规则要求,填写使用登记相关表格。 三、办理使用登记时,应按特种设备登记部门的规定和相应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向设备登记部门提供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等有关资料。使用单位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填报信息正确。 四、设备登记后,应将使用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相关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五、设备发生以下变化时,使用单位应按有关使用登记规则的规定,及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1、单位名称发生变更; 2、设备转让或出租; 3、设备变更使用地点; 4、设备使用状态发生拟停用一年以上(或停用后重新启用)、报废、拆除等变更; 5、设备更改使用参数。 六、气瓶(车用气瓶除外)使用登记工作由充装单位负责。租用设备的使用登记工作由产权单位负责,登记后将有关资料及时移交设备使用单位。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9be2a0de75c3b3567ec102de2bd960591c6d9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