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火禁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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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火禁烟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生产区、储存区的禁火禁烟管理,保障生产区域禁火禁烟工作的有效实施,以防发生火灾、爆炸等各类事故,确保生产区域的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禁火区域内的管理,其范围为东、西生产厂区及库区。 3 职责与分工

3.1 安全部

为禁火禁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禁火、禁烟工作的监督检查 3.2 各部门、车间

负责在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本制度。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禁烟区管理

4.1.1 生产区大门以内的所有区域称为禁烟区

4.1.2 大门口等位置应设醒目的禁烟标志,并利用各种方式做好禁烟宣传工作,禁烟标志必须保证完好,任何人不得损坏。

4.1.3 公司禁烟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所属区域责任部门负责区域内的禁烟管理,除本部门人员不吸烟外,需对辖区内外来人员进行告诫与制止。 4.1.4禁烟区内严禁吸烟,发现有现场吸烟者,按严重违纪处理。

4.1.5 禁烟区内不准有烟头,分管区域内发现有烟头的将按照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4.1.6在禁火区吸烟者按公司规章制度给予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分别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1.7在禁烟、禁火区不准携带打火机和火柴。

4.1.8凡违反禁烟管理规定的外来单位和个人,除接受违章教育外,同时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结合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罚款在工程结算费中支付或个人支付。造成严重事故及后果者,追究其法律及经济责任。

4.2 禁火区的管理

4.2.1根据《防火、防爆管理制度》对公司内区域进行划分,厂区内除固定动火区外的其他所有区域均为禁火区,固定动火区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一旦存放必须视其为禁火区。在固定动火区外禁止动火。需动火时,按照《动火作业安全规定》执行,违反规定,未经批准的视为在禁火区内明火,发生事故作肇事行为处理。

4.2.2 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做饭等。


4.2.3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动工具、砂轮等均为动火作业,必须办理相关级别动火证。

4.2.4 禁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应设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4.2.5凡在禁火区内,有明火行为或吸烟的,视为故意纵火,若发生事故则作为肇事者交司法部门处理。

4.2.6进入禁火区的车辆,必须装载阻火器,否则若发生事故,除追究驾驶员和车主责任外,门卫值班人员负连带责任。

4.2.7在禁火区内发现烟蒂或有明火痕迹的,由所辖部门负责追查,并承担相关责任。

4.2.8凡属公司禁烟范围的场所,安全部定期进行禁烟专项检查,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并对违章人员、违纪单位当场进行处理。

4.2.9凡在禁火区违章动火或发生事故均按《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和有关制度执行。 5 相关文件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6 相关记录 安全检查记录

安全生产月度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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