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集团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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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集团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意见

【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发文字号】黔国资企发[1998]84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8.07.06 【实施日期】1998.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贵州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 集团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意见》的通知 (黔国资企发[1998]84号)



各地、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经贸委(局)、体改委(局),省直有关部门、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集团公司产权关系,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在合理流动中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根据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贵州省集团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贵州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1 / 3










附:《贵州省集团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意见》

贵州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贵州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七月六日

贵州省集团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集团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落实省委、省政府发展集团战略的重大部署,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实现国有资产在合理流动中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7]15号)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意见。

第二条 本规范意见所称集团公司是指在资产清查、界定产权的基础上经核定了国有资产占用总量和国有资本金(文内简称“两核定”)、建立了以产权关系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

国有资本金包括国家资本金和国有法人资本金。

第三条 母子公司产权关系是指企业间的出资与被出资关系,母公司为出资方,按照对子公司的出资比例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的选择管理者等出资者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子公司依法受母公司约束,并享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

政府对集团母公司按出资比例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者等出资者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集团母公司依法经营法人财产,按“两核定”基数对政府承担国有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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