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征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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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征税模式

作者:郑渝英

来源:《环球市场》2018年第28

摘要:个税起征点应与经济发展程度相匹配,体现收入再分配职能。我国个税起征点经历了多次调整,但个税改革问题还涉及到税率、征收范围等因素。个税改革的痛点在于征税模式的完善。由分类税制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模式转变,逐步确立专项费用扣除模式,以此为基础,建立更完备的个税体系。

关键词:个税改革;征税模式;免征额度;专项费用扣除 一、个税起征点应与经济发展程度相匹配

经济发展提升了居民收入,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不应再执行过去的标准。个税起征点的出台是为了保障基本生活,个税起征点可以调节资本性收入与劳动性收入间的税负平衡,有益于中低收入阶层。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定于建国之初,但受制于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并没有进行实际征收,直至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出台,才使国民真实感受到个人所得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历经多次调整截止2004年底,随着时代进程共进行过3次改革。1980年个税起征点为800;广东财政部门于2005年调研提高个税起征点,随后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改,个税起征点调整至160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7年初第四次修正个人所得税法,将起征点提高至2000元。2011年,个人所得税進行了最大调幅,免征额增加1500元至总额3500元,9000万征税人中有6000万人不再征收个税,纳税比例下降20个百分点至8%

但截至2018年的7年间,个税免征额未再进行调整,而这7年间国内经济形势受多重因素影晌变动较大,降税呼声高起。十二五期间,我国居民收入继续保持高速增长,年均增长率达到7.4%a3500元的免征额已经变得没有意义,个人所得税等同于工薪所得税,中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受到较大影响。两会期间,就个税改革的政策性建议进行了讨论,个税改革应以专项扣除为导向,以大病医疗、教育等民生问题为重点。201810月,我国个税起征点由3500元提升至5000元,适应了当前通胀及经济下行经济现状,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高于工薪收入。

个人所得税由分类税制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方式转变,个人所得税税改方案的通过使纳税人的税赋结构趋于合理,个人所得税回归收入再分配职能,社会公平正义得到更多保障。 二、个税起征点的提高受到多因素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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