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点标准及计算方法及相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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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点标准及计算方法及相关管理办法



我校实行学分制基础上的平均学分绩点来衡量学生学习质量。 1、正常考试绩点标准标准如下: 1)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考试成绩 90-100 85-89 82-84 78-81 75-77 72-74 68-71 64-67 60-63 60以下 考查成绩 及格 不及格

成绩等级

A A- B+ B B- C+ C C- D F 百分数 90-100 80-89 70-79 60-69 <60

绩点 4.0 3.7 3.3 3.0 2.7 2.3 2.0 1.5 1.0 0 绩点 4.0 3.3 2.3 1.0 0

2)绩点的计算方法

课程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 所选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 所选课程的学分之和 3)绩点的适用范围:学生所选全部课程。

2、重考及重修绩点标准标准如下:

1学生正考不及格可自由选择参加重考或重修,不参加重考或重考不及格者应参加重修。

2必修课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必须参加重考或重修。选修课考核成绩不及


格者可以重选也可另选其他课,但学生必须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 3 重考(重修考试)课程按实得的分数记入成绩单。重考(重修考试)课程绩点计算如下:成绩达60分或以上,低于75分(不含75分),其绩点折合为1.0;高于75分(含75分),低于90分(不含90分),其绩点折合为2.3高于90分(含90分),其绩点折合为3.0

4)学生理论必修考试课程经考核后成绩低于78分,但对考试成绩不满意者可申请重修,以成绩高者记入成绩单。

5学生至第八学期结束时尚未取得学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总学分,可以申请结业或延长学习期限。

6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考时,必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请病假须有校医院证明,经学院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参加重考,否则参加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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