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体分类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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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政治体制纷繁复杂,形式多样,王沪宁先生称之为“政治形式博览会”。如何对之进行科学的分类,显得尤为重要。 历史上的政体分类学说 学者做文章,往往从历史说开去,这似乎已成为“牢固的成见”成为定势的东西固有僵化思维之嫌,但必然有其存在的意义。我亦放慢脚步,以史为鉴,对历史上各位先哲的政体分类学说作 考究。 历史上的政体分类学说必然包括两部分:中国和西方。从奴隶制国家建立到鸦片战争,中国的政体较为单一,中国的政治思想家对统治者如何统治进行不厌其烦的论证,对政体学说很少涉及,对政体进行分类更是无从查考,对政体分类的贡献似可忽略不计。而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 类学说却林林总总 ,绵绵不绝。 政治学的鼻祖亚里士多德的政体分类有两大标准:一位统治者人数的多少;二为施政之目的。把二者加以组合,产生了六种政体:君主制、贵族制、共和制、 僭主制 、寡头制、平民制。与柏拉图相比,他更注重现实政制,对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作了一番考察之后,他一语惊人:“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的主要分别不在人数的多少,两者在原则上的区别应该为贫富的区别。任何政体,其统治者无论人数多少,如以财富为凭,则一定是寡头政体;同样,如以穷人为主体,则一定是平民政体。 他这里的划分似乎已涉及到国体与政体的关系,只是少了马克思的阶级分析的直接性。 亚氏的分类法为政体分类提供了一个大体的框架,以后的思想家如阿奎那、马基雅弗利等都以此为标准。 布丹的国家主权学说的提出,又为政体分类增加了新内容。布丹认为主权是超乎公民和臣民之上的、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主权至高无上、不可分割。在此基础之上,以主权的主体是一人、一部分人、全体人,分别划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民主政体。他反对混合政体,理由是主权不可分割;他主张君主制,因为政治社会的目的在于秩序。在划分三种政体后,又认为,每一政体由于行使权力的方式不同 ,又可分为不同的政府形式,于是君主政体中可有民主 政府 民主政体中又可有君主制政府,这一点似乎令人费解。但是他表达了国家类型与政府形式的区分,即把国家属于谁与谁对国家进行管理区分开来。 国家主权学说 经格老秀斯 斯宾诺莎之后,到了霍布斯。霍布斯沿袭了布丹的政体分类标准。霍布斯推崇君主制,但并不反对贵族制、民主制。“在他看来,三种政体没有本质的区别,他们的不同不是权力的不同,而是保卫和平和人民安全的便利程度的不同” 他从国家权力本身就是专制的这一角度出发,体现了其对政体本质的独特见解。 克和 卢梭分别 以立法权和行政权为标准对政体进行划分,显示了其对于立法权如何行使的不同态度。 克作为 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的政治理论的注释者,把立法权看得至高无上,表达了新兴资产阶级用立法权制约王权的强烈愿望。 卢梭作为 激进民主主义者,坚决主张人民直接主权,立法权不能为任何人、任何机构所代表,就是政府也不例外。因此,他把立法权和行政权相剥离,把政体的含义 仅限制 在政府(行政权力机构)范围之内。明白了这一点,也就理解了 卢梭作为 民主主义者何以拥护贵族制的原因了。 [!--empirenews.page--]与英、法政治思想家的激进性相比,德国人康德的政体学说带有明显的保守色彩。他的政体分类标准有两个:一是根据立法者人数的多少,分为君主、贵族、民主三种政体;二是根据国家是否实行分权和法治,分为共和、专制政体。他赞赏共和政体,反对专制政体,但似乎又对民主政体抱有非议。他曾表达过这样的意思,民主政体如果没有法制,照样可以成为专制政体;君主政体如果与法治和分权相结合,也会成为共和政体。很明显,这里表现了柏拉图、阿奎那直至康德等资产阶级思想家的阶级偏见:为什么君主制总要与法治相结合,而民主之就不能与法治相结合呢?再仔细想一想,历史上是否出现过民主制不与法治相结合的时期呢?我国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情况是不是与这一状况相似呢?由此看来,我不免又有一点佩服先哲们的预见性了。——也许还是柏拉图、阿奎那说得更直接一点——暴民政体。历史的看,康德的政体学说更多的反映了当时德国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康德最后也只好默默的把民主共和政体放至彼岸世界。 西方政治思想史上 各学者 的分类标准不尽一致,体现了不同时代,不同阶级的政治要求。我认为分类标准由四个因素决定:历史背景、阶级立场、现实需要、价值取向。四因素的决定作用由前至后逐渐


递减,当然,就某一思想家的分类标准而言,发挥主要作用的因素不尽相同。例如:孟德斯 把政体分为共和、君主和专制政体,并把君主是否守法作为君主政体与专制政体的区别,一方面反映了资产阶级要求利用立法权对王权进行制约的愿望,另一方面也放映了大资产阶级对王权的妥协;马基雅弗利对君主制的拥护体现了意大利要求统一的现实需要; 布丹对王 的推崇更多的显示了追求秩序的价值取向。 西方学者对政体的分类往往不仅限于政体本身,亚历士多德、哈灵顿等人以财富为基础,初步涉及了经济关系对国体和政体的决定作用;布丹、霍布斯等人从主权角度表达了国体与政体的关系。他们只是没有清晰直接的用阶级分析的方法对国体、政体进行分析。列宁曾言:“真理往前走一步——哪怕是同一方向的 步,就会成为谬误,”但也是这一步,使他们与马克思区别开来(当然,这里还有历史条件的限制)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政体分类的认识和政体的形式与内容 1 马克思主义者以马列经典对政体的分类 传统的政体分类,马克思主义者坚持先划分国体,然后根据不同的国家类型进行政体分类,把社会主义的民主共和制同奴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主共和制相分离,“无产阶级国家一般采用真正的民主共和政体” 更有学者认为,西方学者对政体的划分只是从形式上进行划分。马克思主义划分政体的标准就不只是从形式上,更主要是从实质上进行划分。因此,马克思主义划分政权组织形式的标准是以民主衡量的。具体来说,一是区分一个国家的统治形式是民主的,还是反民主的;二是区分这种民主是多数人的,还是少数人的;三是区分这种民主是真实的民主,还是形式上的、虚伪的民主。 2政体的形式和内容 如何对上述观点进行评价,我想他们谈的是政体的形式和内容的问题。上述“无产阶级国家一般采用真正的民主共和政体,“真正的”是指政体形式和内容的相统一。那么,什么是政体的形式,什么又是政体的内容呢? [!--empirenews.page--]我认为,政体的形式是指,政权组织设立的结构组成,即政权组织由哪几部分组成;而政体的内容是政权组织中各机构的实际权限及其中的运作机制。例如,希特勒统治时期的德国,便是形式上的共和制政体,因为他保留着某些民主政体的名义和议会的形式,但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掌握在最高独裁者手中,所以内容(实质上)是独裁制,君主制。 如果把政体的内容理解为民主与否的话,那么会有两个不利影响。 一是混淆了国体与政体的界限,会造成理论上的混乱。因为政体对于国体而言,本身就是一种形式。 二是影响我们对西方政体的比较与借鉴。为什么在横向分类中许多学者没有把社会主义的民主共和制与资本主义的民主共和制归为一类进行比较,我想大概是出于对这两种共和制实质上的不同的考虑。这实是我国政治学研究的尴尬。在当今,我们强调了太多的“异”,而要提高,要发展,关键在于找出更多的“同”。我们强调不要迷失自我,但更不要自欺欺人。 因此,要还政体之本来面目,使国体、政体各安其位、各得其所,就必须淡化国体(更彻底一点,可以说抛开国体)进行政体分类。 政体分类分析 1 体分类的前提和原则 要准确的对政体进行分类,我想必须具备两个前提: 一是要明确政体分类的对象。也就是说,你的分类标准是针对古往今来出现的全部政体,还是针对当今的现存政体。只有在分类对象一致的情况下,我们 才能评辨分类 标准的优劣。 二是全面了解古往今来包括当今世界政体的权力结构。这是对第一个前提的深化。如果不能了解政体的实际内容,那么任何分类标准都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对政体分类标准进行科学评价,坚持两个原则: 一是全面的原则。政体分类标准是一个层级的结构 ,在第一标准后,还可以 亚标准 ,次 亚标准 等等。单独凭第一标准我们不能断定 分类标准的优劣,要对其层级结构进行全面考察,同时要看其层级结构有没有涵盖当今全部典型政体(我所说的政体分类对象是指现存的世界各国政体) 二是现实的原则。理论应有迫切的现实关怀,政体分类标准应简单明了的概括当今世界各国的较为典型的政体 ,并为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服务。 2 对当代中国学者政体分类的分析 严家其在《国家政体》一书中,提出了“权力主体”的分析框架 ,对我们很有启示意义。政体本身所反映的就是政治权力的分配问题,权力主体是各权力机构的代表者、行使者。 董崇山在《政体论》一书中,对政体问题提出了很多独到


见解,并提出“政体的实质是领袖地位”的论断 。实际上,领袖是权力主体的代名词,领袖在政体中的地位,本身就是一个国家的权力结构如何构架的问题。领袖地位的变化必然会带来国家实际权力结构的改变,而国家权力结构的重新调整也必然会导致领袖实际地位的变迁。在这个意义上来讲,很难说是领袖地位决定政体形式,还是政体形式决定领袖地位。 政治权力结构相比,“领袖地位”一词似乎带有更多的主观性与不确定性 ,所以,它在把领袖地位作为根本标准后,又提出以政体的基本特征为主要标准,造成了不必要的混乱。 [!--empirenews.page--]政体本身反映的是国家各权力机构的组成和实际权限的分配问题,政体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政体实质是不是领袖地位暂且不论,那么,单一实质为划分标准的东西是不是最有价值的东西呢?我们知道国体的实质是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那么,依次为标准来划分国体,在当今世界而言是不是最有价值的划分方法呢,对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又有多大的借鉴意义呢?当然,我们看问题应该抓本质 ,但“停留在本质上无济于事,本质只是前提” 3 政体分类标准之我见 由上可知,政体分类标准也必须坚持形式和内容的统一(政体的内容和形式见第二部分)在当今世界,一些国家存在形式上的世袭元首是无可回避的事实,因此,把政体的形式加以细化,首先以执掌最高国家权力的人数多少、产生方式和任期,将政体划分为君主制和共和制。以第一标准来对此进行划分比用 亚标准 或次 亚标准 更直接明了,容易让人接受,因为它符合我们认识问题的规律—— 先内容后形式 把政体的内容加以细化,以各权力机关(立法、行政,司法等)的实际权限和运作机制为 标准 和次 亚标准 便可以对君主制和共和制进行更深层次的划分,形成一个政体划分层级结构。 4 偶感 我忽然发现,真理如同幸福,它平平淡淡,一目了然,而我们却往往不满足于此,总要追求复杂而又令人神伤的东西;在步履蹒跚,身心疲惫之际,蓦然回首——哦,原来真理就在身边。 结语 分类的目的在于比较,有比较才有鉴别。人们往往会按照自己的政治理想、价值观念和逻辑推理,设计出不同的比较标准和坐标,对各种政体做出自己的价值判断,但最终还要经受实践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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