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社会的共同演化——基于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反思转型时期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杜健荣 【期刊名称】《法制与社会发展》 【年(卷),期】2009(015)002 【摘 要】转型时期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是中西方学者共同关注的问题,然而对这一问题的解说却是远不够深入的,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一套关于现代社会中法律与社会关系的一般理论.德国社会学家尼克拉斯·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为此提供了一种整体性的解释,他把系统/环境的区分应用于法律与社会关系的分析,不仅明确了法律作为现代社会之独立功能系统的位置,也阐发了法律与其他社会功能系统之间复杂的互动机制.这一洞见揭示了法律与社会之间共同演化的关系,对正处于转型时期的当代中国社会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总页数】9页(P109-117) 【作 者】杜健荣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F0-052 【相关文献】 1.结构功能主义、法律进化论和法律的自动生成理论--卢曼的法社会学思想评述2.大学与社会关系新探——以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为中心3.社会系统论视野中的法律演化——卢曼法律演化理论述评4.道德无涉的社会理论与道德的社会功能——卢曼社会系统理论视角下的分析5.道德无涉的社会理论与道德的社会功能——卢曼社会系统理论视角下的分析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fefbe9d5bf5f61fb7360b4c2e3f5727a5e9240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