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贿赂”可否入罪 据《婚姻法》修改起草专家小组负责人巫昌祯教授统计,近年被查处的贪官污吏中,95%的人都有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中,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大量事实证明,一些干部的堕落,往往是从个人道德沦丧开始的。 记得去年中央音乐学院七旬教授潜规则女生的消息,曾引起一阵轰动。有媒体爆料,艺校女生考上大学后还要陪吃喝,潜规则黑洞愈演愈烈。女生“献身”教授,是否构成“性贿赂”呢?当权者如果不接受金钱,只潜规则,是否能定罪量刑呢? 尽管目前“性贿赂”仍是学术界一个辩题,现行法律上并没有很严格的界定。但将性贿赂入罪,是近年来广受关注的热门话题,此类现象不仅侵害了社会道德,还严重腐蚀了社会肌体,有必要进行更严厉的惩罚。浙江丽水市原城建发展公司副总温某,曾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这起贪腐案的特别之处在于,温某并没有接受现金,只是接受高档衣物、手机和嫖娼费。这不仅是丽水市检察机关查办的第一起将行贿人支付的嫖娼费用计入受贿金额的受贿案,而且在浙江省检察机关办的案子中也是首例。 应该说,将嫖娼费计入受贿款,的确具有破冰意义。首先有利于震慑腐败分子。温某因为“生活不检点”被判刑,虽然是个案,但是对那些行走在法律高压线旁的官员来说,理应以温某的落马为反面教材,防微杜渐,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思想的侵蚀:其次,也对贪官定罪量刑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尽管受贿者接受的不是现金,但是嫖娼而不用自己“掏腰包”,同样具备构成受贿罪的基本要件,可见将嫖娼费计入受贿款并应用于司法实践,可谓是一种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性贿赂”其特有的私密性无法通过抓现行查实证据,也较难甄别双方是否存有真情实感。强调感情因素,这是有效衡量双方是否存有“性贿赂”关系的根本标尺,但并不是无视此类有“性贿赂”之实的腐败现象。当年温某在行贿人物质与女色的诱惑下,突破了道德和法律底线。检方以受贿罪对温某提起公诉,将温某收受的嫖娼费计入受贿额,并作为对温某定罪量刑的依据,可视为司法机关在推动“性贿赂”入罪上迈开了一步。其实“钱贿赂”与“性贿赂”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手段和表现形式不同而已, 反腐已是一个国际性问题,《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贿赂”的内容被明文规定为“不正当好处”,“性贿赂”是一种权色交易,也符合该公约中提到的“不正当好处”,它直接影响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其社会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长期以来。“性贿赂”之所以难以入罪,主要在于中国现行法律将受贿罪的对象界定为“财物”,而“性服务”不好计算其价值,并且在国人的观念中根本就不把“性服务”当作有价值的东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7bd245d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69311b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