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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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

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泸市府办发[2017]45 【发布部门】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26 【实施日期】2017.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泸市府办发[2017]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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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和信用约束,进一步增强失信惩戒机制作用,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对于严重失信行为的界定是: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805a353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a1c980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