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沙坡头区殡葬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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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沙坡头区殡葬管理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0.02.23 2010.02.23

公墓殡葬管理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沙坡头区殡葬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沙坡头区殡葬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中卫市沙坡头区殡葬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结合中卫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埋葬遗体、建造坟墓要全部进入经区、市民政部门批准的经营性或公益性公墓,提倡火葬,禁止乱埋乱葬,实现埋葬公墓化。

第三条 2012年前逐步将耕地、林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城市水源地保护区和铁路、公路主要干线两侧500米以内的坟墓迁移至公墓。

第四条 享受国家财政供养和社会养老保险人员亡故后必须火化或埋入公墓(区内外公墓均可),由亲属持民政部门证明(或火化证明)办理死亡丧抚费。

第五条 对乱埋乱葬不进入公墓的坟墓,一经发现,限期搬迁至公墓,否则,按无主坟处理;属于享受国家财政供养和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发放丧抚费。 第六条 公墓经营单位要加强公墓建设,植树造林,美化绿化,提高综合服务水平;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公墓销售价格,对城乡低保户、优抚对象按公墓销售价格下浮20%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市民政局要加强对乱埋乱葬行为的监督检查,协调有关部门,监督各镇乡和公墓经营业主共同做好亡故人员入葬公墓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市电视台、中卫日报社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大殡葬政策宣传力度,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推进埋葬公墓化;市民族宗教部门和市道教协会应当加强对“正一派道士”(阴阳)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治理乱埋乱葬工作中的作用;各镇(乡)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治理乱埋乱葬工作负总责,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亡故人员全部进入公墓埋葬;市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协助民政部门对非法圈占土地,乱埋乱葬依法严肃处理。

第九条 中宁、海原县参照本规定对辖区乱埋乱葬问题依法进行治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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