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猪肉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达市府办[2007]112号 【发布部门】达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9.22 【实施日期】2007.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猪肉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7〕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市级猪肉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及时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达州市市级猪肉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1 / 2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猪肉的管理工作,更好地调节供求、平抑物价、保障供给,根据国务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储备猪肉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专项储备物资。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三条 市商务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承担储备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储单位)负责市级储备猪肉的具体管理和储备工作。 市商务局按市政府批准的猪肉储备计划,代表市人民政府与代储单位签订委托储备合同。 第四条 代储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肉类加工、储备能力的企业,其资格审查由市商务局负责,以竞标方式确定。 第五条 市级储备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c63c1c5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a68521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