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猪肉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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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猪肉储备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达市府办[2007]112 【发布部门】达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9.22 【实施日期】2007.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猪肉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7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市级猪肉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及时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达州市市级猪肉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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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猪肉的管理工作,更好地调节供求、平抑物价、保障供给,根据国务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储备猪肉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专项储备物资。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三条 市商务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承担储备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储单位)负责市级储备猪肉的具体管理和储备工作。

市商务局按市政府批准的猪肉储备计划,代表市人民政府与代储单位签订委托储备合同。

第四条 代储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肉类加工、储备能力的企业,其资格审查由市商务局负责,以竞标方式确定。

第五条 市级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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