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分绩 1. 绩点 .绩点是根据课程考核成绩计算出来的,其关系如下表: 考核成绩 90~100分(优) 80~89分(良) 70~79分 (中) 60~69分 (及格) 59分及以下(不及格) 即:课程考核90分折合4.0绩点,91分折合4.1绩点,其余类推:另一种成绩记录办法与绩点的记录关系是:优折合4.5课程绩点、良折合3.5课程绩点、中折合2.5课程绩点、及格折合1.5课程绩点、不及格折合0课程绩点。 2. 课程学分绩与平均学分绩: 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均应计算学生的课程学分绩和平均学分绩,计算方法如下: 1.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等于该课程的考核绩点乘以该课程的学分数 2. 学期平均学分绩等于某学期所修课程累计学分绩除以该学期所修课程累计学分数 所得绩点 4.0~5.0(4.5) 3.0~3.9(3.5) 2.0~2.9(2.5) 1.0~.1.9 (1.5) 0(0) 3. 毕业平均学分绩等于毕业时全部已修课程累计学分绩除以这些课程的累计学分数 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1. 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中全部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总平均学分绩在2.0(含2.0)以上。 2. 未获得毕业资格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3. 普通本科毕业生在一、二年级学习期间,因违法乱纪或违反校规受过党团组织严重警告或纪律处分的记过处分,经两年(含两年)考察,确已改正错误,表现良好者,经学院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4. 思想品德鉴定不及格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5. 普通类专业学生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核成绩不合格者(每个学院分数线不同),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87c372149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e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