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工会经费账户开立和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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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工会经费账户开立和管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总工会 【公布日期】2005.07.11 【字 号】鲁会办[2005]47 【施行日期】2005.07.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工会经费账户开立和管理的通知

(鲁会办[2005]47号)

各市总工会,省产业、大企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总直属企事业单位: 最近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做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清理工作的通知》,对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清理核实,为了配合各金融单位做好工会经费账户的清理工作,确保工会经济活动的合法、规范和有序地运行,根据《工会法》和全国总工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工会经费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会要依法开立工会经费账户。根据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核准类账户清理核实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工会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允许其凭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上级工会批准成立的批文和其他开户资料,以工会组织的实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经费专用户。工会组织不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目前只能在账户系统中以单位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为避免公检法部门将工会组织专项存款视同单位存款冻结扣划,工会组织账户在账户系统中以单位名称开立,在开户银行相关系统中按‘单位名称+


工会’字样开户,公检法部门查询时应注明为工会组织账户”的规定,县以上工会在银行开立“工会经费集中户”和“工会经费工作费户”;基层工会只要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应向银行单独申请开列工会经费基本存款账户;不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开立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实行单独核算。

二、各级工会要依法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账户。严禁多头开户,逃避国家和上级工会的监督;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违规转移资金提供条件;不得利用工会账户发放单位行政方面的补贴和福利。

三、各级工会要严格执行《会计法》和工会会计制度,各项收入、支出和往来款项都必须全部纳入工会经费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不得账外设账、违规转移资金和私设“小金库”。工会经费账户的各项资金,要按照审定的预算和工会财务归口管理的原则使用。

四、各级工会要切实加强对工会经费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银行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严重违犯国家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

山东省总工会办公室 2005711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97b7d1392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a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