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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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

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信贷 【发文字号】宜府发[2002]19 【发布部门】宜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9.13 【实施日期】2002.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府发〔200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九月十三日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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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350号令)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

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国发[2002]12号),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要求和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此,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原则和总体要求

调整主要原则是“精简、效能”,总体要求是“健全决策体制、调整管理机构、强化监督工作、规范发展业务”。 二、工作内容和作法 (一)健全决策体制

1、成立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管委会实行委员制,委员总数21人,管委会代表名额分配如下:

1)政府、政府部门负责人及专家代表7人: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2人、建设(房管)部门负责人1人、财政部门负责人1人、人民银行负责人1人、审计部门负责人1人、监察部门负责人1人; 2)缴存单位代表7人;

3)工会代表以及职工代表7人。

其中,职工、单位、专家代表中应有2名人大代表和2名政协委员。

2、管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推举,按规定程序上报市人民政府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由市人民政府聘任,可以连任。对缺乏责任心,不能公正履行职责的委员,可以解聘。

3.管委会应当健全和完善决策机制,认真落实有关规定,做到依法决策、自主决策和民主决策,通过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管委会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国等工作,由市建设部门承担。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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