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转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09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9]9号 【发布部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发布日期】2009.04.21 【实施日期】2009.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转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09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9]9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2009住房公积金年度核定工作即将开始,现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09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9〕2号)转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2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各单位应以2008年度(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年工资总额/12)计算缴存基数。职工工资总额计算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 》(统制字〔1990〕第1号)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缓缴及降低比例缴存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经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分中心)审批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单位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北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不应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办理程序按照《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范〉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7〕13号)第十二章规定执行(可从国管分中心网站www.zzz.gov.cn下载)。 三、关于核定办理方式 已申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单位版数字证书的单位必须采用网上核定。没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4557e8f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2bddfe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