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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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调整企

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6.09.30

【字 号】沈劳社发[2006]57 【施行日期】2006.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 正文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调整企业退休

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沈劳社发〔200657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各企业主管局(行办、集团、公司),中央、省、部队、外埠驻沈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5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会议精神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实行发放和审批同步进行。即养老中心负责根据退休数据库现有信息,按《通知》规定的增加额,在10月份发放到退休人员的直发帐户内;劳动部门从1010日开始具体审批工作,待劳动部门审批后,养老中心根据劳动部门的审批结果多退少补。

二、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程序:区、县(市)属企业报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其中符合按高级职称增加养老金的和经养老中心核定退休信息有误需要重新认定的,经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市属企业,中央、省、部队、外埠驻沈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深切关怀。各区、县(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落实,确保本地区稳定。各区、县(市)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的补助力度等有效措施,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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