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绑架罪的目的 袁彬 【期刊名称】《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4(016)006 【摘 要】绑架罪作为目的犯,具有双重"目的",不同的目的在刑法上具有不同的性质.其直接目的"将人劫走"是绑架罪的犯罪目的,而间接目的"勒索财物"或"作人质"则是绑架罪的犯罪动机.绑架罪的目的内容具有特定性,即必须是针对第三人,并勒索财物,要求程度上为"重大".绑架罪的既遂要求绑架罪直接目的的实现,但不要求其间接目的的实现. 【总页数】3页(P37-39) 【作 者】袁彬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14 【相关文献】 1.浅析绑架罪的目的及认定 [J], 徐博强 2.论绑架罪的实行行为--兼谈绑架罪立法的完善 [J], 冯凡英 3.抢劫罪与勒索财物型绑架罪的界分问题r——以黎力绑架案为例 [J], 马路瑶 4.浅议人质型绑架罪的主观目的 [J], 刘思思 5.绑架罪客观要件争议问题的再探讨——以绑架罪的犯罪客体为理论视角 [J], 刘凌梅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e5c2037bdd5b9f3f90f76c66137ee06eff94e2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