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要文件管理及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1989年12月4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西政办[1989]54号 文件印发 根据2000年8月25日西政发[2000]33号文件修改) 为进一步加强机要文件的管理,本着有利于工作,方便使用, 利于保密的原则,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文件管理 1、各单位对发出、收进的内部运转的机要文件必须登记、编号,交换时严格履行签字手续。 2、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发文,除绝密、密码电报和注明不准翻印、复印、转发的以外,因工作需要翻印秘密文件, 要严格按照批准权限办理。翻印、复印时,必须建立登记制度,在文件上注明翻印、 复印的机关、时间。翻印、复印文件,按正式文件妥善处理。 3、秘密文件应由机要人员拆封,拆封时要清点核对份数。指定由领导同志亲自拆阅办的绝密文件,他人不得拆阅。 4、参加会议人员带回的秘密文件和资料,一律交机要部门登记保存。任何个人不得长时间保存秘密文件,因工作需要,可向机要部门借阅。 二、关于阅读、借阅文件 1、严格按照规定范围阅读文件,任何人不得随意扩大阅读范围,也不允许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泄露文件内容。 2、传阅文件要由机要人员组织,并履行签字手续,杜绝横传,阅后及时退回,随时挂号销号。 3、借阅文件,要按规定范围借阅。因工作需要阅读规定范围以外的文件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借阅文件均要履行借阅手续。 三、关于文件传递 1、传递文件,禁止使用普通邮政寄送,可通过交换站进行或由机要人员递送。 2、各单位内部文件传递,要专人取送,严格签字手续,其他人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代收、代送。 3、递送秘密文件,一律包装密封,按规定标明秘密等级。 4、传送时要在信封上贴“保密条形码”。 四、关于文件清退、归档 1、凡绝密文件,阅后即退政府办公室文书科。非绝密文件,原则不清退,由各单位机要保密部门按有关规定保管、立卷、归档或销毁。 2、各单位保管的秘密文件,要定期清查,按期清退、归档。在重大节日(如“五一”、“十一”、元旦、春节)前, 要进行保密工作和文件管理工作检查。发现泄密和丢失文件,要立即追查, 及时逐级上报。一般三个月或者半年清查一次,年终应将所管文件进行一次总清理, 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好清退和立卷归档准备工作。 五、关于文件的销毁、移交 1、销毁秘密文件、内部资料,须经办公室主管公文处理工作的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自行销毁, 更不得将文件及材料向废品收购部门出售。 2、需要销毁的秘密文件、内部资料,必须登记造册、两人签字,经领导批准派专人、专车护送,到保密部门指定的造纸厂监护销尽。 3、机要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文件和有关登记本等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ea935323968011ca300919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