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在日本实现“本土化”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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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在日本实现“本土化”的启示

徐士英 华东政法学 教授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在短短40 年内由百废待兴的战败国发展成为“经济大国”,其高速经济增长创造了世所公认的奇迹,至成为众多研究经济、政治、文化的学者欲寻其根源的“日本之谜”。本文关注的也是日本经济增长中的一个令人寻味的问题:即被称为“纯粹美国式发明”①的反垄断法(反托拉斯制度) 是如何在日本实现“本土化”的? 无论在生产方式、文化传统、政府管理还是在法律技术上都与美国迥然不同的日本社会结构中又如何嵌入了这一舶来? 它在日本经济发展中起到了怎样的作用? 这对于市场经济体制尚在建立之中的我国考虑如何引进反垄断制度并使之与本国经济发展相协调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反垄断法的“日本化”过程

日本的反垄断法由最初制定至今,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1) 战后复兴阶段(19451950) ,以维持解散财阀和阻止财阀性资本支配关系的复活活动为主要目的而制定反垄断法。1947 3 月制定的名为《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维护公平交易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 以美国的谢尔曼法、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为蓝本,只是对限制公司持股、限制董事兼任等作了更为严厉的规定。1949 年日本反


垄断法经历了一次修正,停止了原决定采行的除解散财阀以外还要解散大垄断企业的行动,从而使得财阀属下的巨大企业几乎都未被解散和分割。这样,一方面以财阀本部为首的持股公司被解散;另一方面财阀属下的巨大公司从原来的财阀集团的联合、支配关系下别离开来,以松散形式存活下来。(2) 在经济高速增长阶段(19501970) ,为迎合美国增强日本经济力量的要求,配合日本“合理化投资”、② 创建新型重化学工业、增强出口、强化国际竞争力的经济政策,日本反垄断法进行了放松管制的大幅度修正,执行上也呈低调,整个反垄断实践处于平和的势态。(3) 在经济振荡与恢复阶段(19701980 ) ,反垄断立法与执法却日渐升温。部分是因为日本反垄断法制定,反垄断观念渐入人心,更为重要的是因为广阔消费者、中小企业、农业渔业主和学者们对反垄断法执行不力很不满意。他们认为经济受到振荡与大企业集团的操纵国民经济有密切关系。(4) 在经济的新发展阶段(1980年~现在) ,反垄断法实践不断升温的趋势得以保持,其是在近年更加活跃。不仅反垄断法的许多法条被修改和补充,更具实质意义的是,反垄断法到这个时期才开始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广泛执行。在美国压力的直接作用下,日本修改了反垄断法中有关适用除外、知识产权、征收金、罚金等多种规定,拓宽了反垄断法适用范围,加重了对垄断、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罚。总之,经过40 多年的历程,日本的反垄断法已从一个外来的、被动的工具逐渐转变成为政府自觉运用的、由本国政府内生力量调节市场经济的手段。反垄断法是美国作为自由市场体制与民主制度的一部分引入日本的。由陌生而逐渐为人接


,经历了一个嵌入日本社会结构而与日本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特征相适应的“日本化”过程,这个过程是通过一些特别的制度安排来实现的。而这些制度安排本身又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土壤基础。

() 与反垄断法“日本化”相关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 1. 成长志向型的企业目标

日本企业的雇佣惯例以其特有的终身雇佣制和年功序列制而著称。这种雇佣制度一方面使被雇佣者对自己所属企业有很强的归属意,有助于构成“企业共同体”;另一方面因为在终身雇佣和年功序列上的企业成长有利于为企业工作人员提供晋升提薪的时机及退休后的返聘,故而促使企业内部产生出强大的成长动力。这就使得日本企业普遍具有强烈的成长取向。这种成长取向一方面成为企业竞争的动力,但另一方面也可能因追求成长而导致垄断企业的形成,从而产生限制竞争的后果。

2. 集团化、系列化的市场结构

日本企业间关系的一个特征即是企业间十分密切的相互关联,种关联表现为企业的集团化与系列化的趋势。前者主要是通过相互持股、董事兼任与财产、人事上的结合构成矩阵型集团;后者主要是通过下包等经营上的结合,构成由核心企业为龙头的、中小企业为之配套的塔型企业系列。这两类企业群体因企业间长期稳定和相互交易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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