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马克思·韦伯“理想典型”的认识 概念工具的选择对于社会学家来说至关重要,其选择概念工具时必须面临这样一个两难困境:一方面、概念过于简单化,可能忽视事物之间的差异性。另一方面,因使用那些特指某种现象的传统概念,而无法进行比较研究。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德国社会科学家马克思·韦伯提出了“理想典型”。 一、“理想典型”的内涵的理解 韦伯将社会学定位为一种经验科学,把它与自然科学相区分。社会科学的一个明显的特征是社会行动本身并没有固定不变的意义,其反映的是人们对社会事实的理解和体会,这事实上是一个价值关联的过程。韦伯的“价值关联”方法虽然对社会学研究范式的转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却有其自身不可克服的矛盾,该方法对社会现象的研究的结论只能是解释性的,只是对诸种可能性中之一的阐释。由此可见,韦伯的“价值关联”只是找到了在社会学研究中人们根据价值关联,哪些现象需要被认识的问题,却没有解决如何认识这一部分社会现象的问题。 为了对他的理解社会学找到一种合理的概念工具,找到如何认识社会现象的方法。韦伯建构了“理想典型”。其“理想”有三个含义:第一,它是对于行为主体说来具有“预测性”的主观范畴;第二,它是行为主体对它自己行为中那些它按照预先设想去实现此行为的理解;第三,这种理想典型并不表示行为具有明确的具体含义,而只是表明它的界限。①韦伯指出,“理想类型”不是纯粹主观的产物,是对现实的一种提炼和“夸张”,它所表示的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现实性,但通过这种可能性,人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现实性。韦伯认为借助理想典型,通过价值关联,可以解决认识社会现象的问题。 由以上论述,我个人比较赞成何宏光对于理想类型内涵的解释:理想典型的建构一方面来自价值关联,另一方面也要以经验知识的积累为前提。“文化科学”研究的目标是获取关于特殊对象的具体知识而他所拥有的客观条件是一系列规则学的知识,和自己的个人经验与想象力,他就能建构起一个理想典型,带着这个理想典型展开经验研究,就会获得想要的具体知识。②用图像表示如下: ①② 岳雪莲.对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分析[J].研究科技信息,2010年第26期 何宏光.韦伯社会学研究方法论的开新[J]. 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价值联系 理想典型 个人经验和想象力 具体知识 规则学知识 二、理想典型的特点 首先,“理想典型”倾向于把握社会行动或社会现象的明显或不明显的逻辑性。经验现实是纷乱零散的,人们借助于理性的“理想典型”,把纷乱零散的经验现实加以整理,以赋予经验现实合理性。正是这种理性力量的作用,人们才能够对纷乱零散的经验现实进行解释性的理解和因果分析。因此、韦伯理想典型的特点之一是“合理性”, 其次,“理想典型”是以一定的现实因素做基础,参照某种经验事实构建的,它是理性和思维的构造物,只表明某种现象接近于典型,在现实世界中,我们发现不了这种纯粹的状态。韦伯指出,“理想典型”不是纯粹主观的产物,是对现实的一种提炼,它所表示的是一种可能性,通过这种可能性,人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现实性。韦伯在《社会科学方法论》一书中说“:这种理想的、客观的概念将有助于我们在研究中增长推断的技巧:它不是假设,但它提供了构造假设的方向;③它不是对现实的描述,它的目的却为这种描述提供了一个明晰的表达手段”。“理想典型”一旦建立,就对社会学研究起到了“判官”的作用。 最后,“理想典型”是一种方法论上的分析结构,它的功用是与经验实在相比较、为经验现实提供可比较的参照依据,从而实现社会科学的目的,即对社会行动的把握和理解。这就是说,“理想类型”是人们的一种认识工具和手段。④韦伯写到:“理想类型将训练研究中的归源判断,它不是假设,但它将指出假设的方向,它不是现实的一种描述,但它将给描述提供明确的表达手段。”因此,“理想类型”不是对事实进行自然实证主义式的经验归纳,也不是作为社会生活的“欲求价值”提出的,它只用来作为理解社会现实的工具,理想的意思是说面对现实, ③④ (德)马克斯·韦伯著,杨富斌译.社会科学方法论[M].华夏出版社,1998年版 张亚鹏.社会科学的客观性初探——以马克斯.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为例[J].2008(9) 这种模型只是一种根据价值关联简化了的纯粹状态。 三、对马克思·韦伯“理想典型”的评价 首先、韦伯的“理想典型”的思想在理论上是具有独创性的。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韦伯所说的“理想典型”,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为人们的认识树立一个价值标准。因为人的差异性,个体的认识在某些问题上难以达到一种统一的价值评判标准,而理想典型的概念提出却解决了这个问题。但同时也出现了另一个问题,就是虽然这种理想典型有着无比的优越性,但是其进步的源泉终究是被固定住了,或者说,在这种理想典型被树立之初,人们的价值观念就已经被进行了某种导向,从而在这种价值观念上进行发展,难以在其他方面进行认识,因而,从这个角度来说,也是人类推陈出新之所以困难和珍贵的重要原因之一,亦即韦伯所说对理想典型的克服和超越。 其次、韦伯的“理想模型”及其在具体研究中的应用遇到了困难,这在他对理性化的分析中可以见到。韦伯将社会行为分为四类,与之逻辑上相对应的相应的合法性也是四种,分别以行动目的、传统、情感态度和对其绝对价值的理性信仰为依据。然而,当他从行动分类和合法性类型转向“合法类型的纯粹类型”时,却只有三种———法理性权威、传统性权威及个人魅力性权威,而没有与价值和理性相对应的权威类型了。⑤ ⑤ 张帅. 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理想类型”方法[J].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150e9d584254b35eefd34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