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 学生登记注册后有正当理由要求退学,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按规定退费: (一)中途死亡的;因意外伤害或严重疾病,经身体健康检查确实不适宜继续学习的(需持县级以上的医疗单位的证明); (二)学生应征服兵役的(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 (三)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学生家庭特殊困难(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举家搬迁或调往外地工作的(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 (五)学生经教育机构及有关部门依照规定批准转学的; (六)被列入国家计划的高等院校录取(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 (七)学生出国留学或出国定居的(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或签证)。 属以上情形,按照学年收费或学制不足半年的教育机构退费办法如下: (一)开学前申请退费的,退回收取的全部学费、住宿费。 (二)完成1/5学时及以下的, 核退70%学费、住宿费;完成1/5—-2/5(含2/5学时)学时的,核退60%学费、住宿费;完成2/5—3/5(含3/5学时)学时退学的,核退40%的学费、住宿费;完成3/5以上学时退学的,不退学费、住宿费。 学生因其他原因退学,如按学年收费或学制不足半年的,开学前申请退费的,退回收取的80%学费、住宿费;完成1/3学时及以下的,核退50%学费、住宿费;完成1/3以上—1/2学时退学的,核退30%的学费、住宿费;完成1/2以上学时退学的,不退学费、住宿费。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费一般不予退还。 (一)学生被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二)学生私自离校时间达一个月及以上者。 学生报名后,因各种原因不来登记注册的,不退报名费。 学生要求退费,应履行以下手续: (一)由学生本人或代理人向教育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阐明理由,并出具有关材料和凭证。 (二)教育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认为材料不全需要补充的,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 (三)教育机构受理退费申请必须给申请者回执,注明受理日期。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退费的决定. (四)教育机构认为不予退费的应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五)教育机构认为可给予退费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核定退费金额,加盖印章后退费给学生;学生或代理人签字后有效.由代理人领取退费的,其代理人应有合法凭证。 广东省教育厅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2212849f3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a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