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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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补贴

护理补贴范围:

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中的多重残疾人。

补贴标准:

(一)对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中的多重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护理补贴。

(二)对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中的多重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护理补贴。

申请审批程序:

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应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持《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31寸同版彩色证件照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北京市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由居(村)委会报街道(乡镇)残联审核。

关于政策的衔接:

(一)《暂行办法》规定:本暂行办法补贴与其他护


理补贴政策不得重复享受。不得重复享受人员包括:

1. 持有《城市特困人员供养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残疾人及集中供养的抚恤优待对象。

2. 按规定享受离休干部护理费、残疾军人护理费、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因公致残返城知青护理费、见义勇为人员护理费等相关待遇的残疾人。

3. 按规定享受《北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办法(试行)》(京民福2011240号)、《北京市残疾人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贴办法》(京残发〔201277号)相关待遇的残疾人。

(二)根据市、区(县)有关部门工作安排,享受寄宿制托管服务补贴1个月以上的残疾人(如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入住托养机构的残疾人、由政府部门提供管护服务的精神残疾人),在享受托管服务补贴期间不享受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补贴。

(三)享受本《暂行办法》补贴的残疾人,符合养老(助残)券服务制度的继续执行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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