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扰民费发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4-03 16:45:11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关于扰民费发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定,为适应目前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关于项目代发施工扰民费特作如下规定:

1扰民费的发放必须遵照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京政发(1996)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施工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的通知》以及其它法规的规定; 2、扰民费必须计入与业主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之中,或者与业主单独签定扰民费代发协议;

3、扰民费发放之前,必须提供给财务部门相应的发放明细清单,主要包括姓名、详细居住地址、身份证号码、发放金额、领款人签字等要素;同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发放完毕(通常不超过两个月)如期发放完毕并将领款人签字的发放明细单返还财务部门;

4如果委托居委会发放,必须与居委会签定委托发放协议,其它要求如上。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务资金部

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6a81bc665ce0508773213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