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注意义务和过错的具体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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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注意义务和过错的具体界定 1、教室内课堂教学活动中的伤害事故

教室内课堂教学活动中,以静坐聆听授课为典型。这类教学活动不具有 在危险性。上课期间教师除了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实施教学外,还必须履行以下三方面的注意义务:事先提醒的注意义务;在课堂上指导监督的注意义务;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义务。即事前提醒、事中监督、事后处理。 2、体育课、实验课上的伤害事故

体育课、实验课本身 具有内在、直接的危险性,事故发生率较高。因此教师在体育课、实验课上需要比平时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学校、教师在体育课上负有以下注意义务:

1)确保场地和器材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场地不得有障 碍物,器材要放置妥当;

2)竞赛选手搭配要合理,应安排年龄大致相同的学生之间进行足球等身体有直接接触的对抗性比赛;

3)活动前认真讲解、示范动作要领,不得让学生从事他们在身心上都没有准备的活动;

4)活动中要正确指导和帮助学生,按活动的性质和要求切实履行监督保护职责;

5)不得超出教学大纲规定,组织不适合学生身心特点的活动;

6)不得安排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的学生参加不宜参加的体育活动; 7)精心组织,不得在险象环生的场合布置各种不同的体育活动; 8)对受伤学生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救护。 学校、教师在实验课上负有以下注意义务:

1)实验室教师要保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不存在瑕疵,准备好实验所需器材并对其性能进行检查;

2)在实验前进行讲解、演示,并交代有关注意事项;

3)在实验过程中认真指导、管理,及时制止学生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4)实验后做好材料药品的保管、回收处理工作。 3、课余时间发生的伤害事故

课余时间系学生自由活动期间,教师无法注意到每一个学生的活动,因而教师只需尽到一般的照管职责,而无需也不可能对每个学生采取具体的直接的照管措施,即只能从宏观上用规章制度和纪律约束、教育学生遵纪守法,并采取积极有效的管理措施防范违法犯纪现象的发生。但是如果教师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从事的活动具有明显危险性,即需对学生负担起个别的、直接的照管职责,及时进行告诫、制止。如果教师未及时进行告诫、制止,导致学生伤害的,则学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4、午休、晚休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 1)建立进出校门制度,防止学生外出。

2)建立巡查制度,制止学生在午休、晚休期间的危险性活动,保护学生的安全。


3)要保证休息的设施符合安全的要求 5、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

(1)学校在交通繁忙的校门外路口设立了值勤人员组织学生过马路,但未能对学生提供恰当、合理的照管;

(2)学校上学、放学时间安排明显不合理或拖延时间,放学较晚,但未采取必要的护送措施;

(3)幼儿园未将放学后的幼儿交到监护人手中而让其自行回家; (4)提前放学而未通知学生监护人,致使学生在校外活动失控。

(5)此外,如果学生不是自行往返校,而是乘坐学校提供的校车,若因司乘人员的过错或校车存在瑕庇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则学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6、学生提前到校或放学后滞留学校发生的伤害事故(这里有一个合理的向两端延伸的时间)

学生在规定的入校时间之前、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未经学校同意,自行到校或自行滞留学校时发生非学校原因的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应由致害人或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因为在此种情况下,学生到校是自愿的,是学生自主选择的结果。如果是应学校要求或认可在非学校工作时间到校发生伤害事故,则应视为在学校管理期间发生的损害,应根据学校有无过错确定责任的有无和大小。

7、学生自修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 教师在学生自修期间负有以下注意义务:

1)自修时间之前,对欺侮同学、有突发性粗鲁行为的儿童,教师应事先作个别提醒和指导;

2)自修期间对自控力差、低年龄段的学生,教师应到场维持纪律。在此期间教师若有事离校,须告知学校安排教师代管班级,不得私自把管理学生的任务交给班干部,更不得让班干部代替教师对违纪学生进行惩罚。 8、节假日、双休日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

为防范节假日、双休日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以下注意义务:

1)教师在布置伴随有实验等的作业时,要充分估计到学生在单独观察、调查时可能出现的危险,并事先对学生作指导说明。

2)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的同意,制定安全计划,指导学生注意安全,并在活动中尽到谨慎的照管义务。 9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致害学生事故

1)保证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存在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学校应及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或者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保障照明等必须的生活设施齐全。 10、学生自杀、自伤事故

学校对学生自杀、自伤事故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以下两点:


1)学生自杀、自伤行为与教师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教师的行为是否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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