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教局、省人事局文件 粤高教人〔1993〕84号 广东省高教局省人事局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教龄满三十年高校教师退休待遇的意见 各普通(成人)高等院校、各市县教委(教育局)、人事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的决定》(粤发[1993]1号)“对满三十年教龄的退休教师按原工资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的精神,结合我省高校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教师退休后按本人工资100%领取退休金的范围是: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从事教学工作教龄满30年,退休时仍在教学岗位上的教师。 (二)教龄计算的方法: 1.直接从事学校教学工作的时间,包括从事大、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学工作时间,均可计算为教龄。 2.担任学校政治辅导员的工作时间和主要从事教学工作兼任行政领导职务人员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3.原从事教学工作,参加在职脱产进修,结业后仍回学校任教的,考入高等学校学习,毕业后重新分配到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其入学前和毕(结)业后从事教学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为教龄。 4.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教学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5.曾因冤假错案间断教学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6.按国家规定到达退休年龄的教师,应办理退休手续,个人坚持不退的,其继续工作的时间不计算为教龄。 合国家规定暂缓退休的高级专家,按规定批准后,其缓退期间继续从事教学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三)上述规定从1993年1月起执行,并适用于已退休的高级教师。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七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9722bd033d4b14e852468f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