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称聘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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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称聘任办法

为适应我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创造一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根据南职改[1999]47号文件、南教人[2000]24号文件和延政文[2002]1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职称聘任办法:

一、聘任办法如下:

()上年度教师考核分的65%分。 ()教龄:每年0.3分,最高7; ()校龄:每年1分,最高3分。

()担任有关职务(以上年度在本校任职为计分依据)

校长、书记(正职)9;一层副职、一层副职教研员、支部副书记、工会主席8;二层正职、二层正职教研员7;二层副职、工会副主席、团委书记6;年段长、班主任、教研组长、教务员、生管教师、团委副书记5;支部委员、团委委员、工会委员2;备课组长1;

:涉及职务分时,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

()骨干教师:经区、市、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各层次骨干教师按区级2;3分,省级5分量化。

()工作绩效(最高4) (1)综合表彰:

区级2;市级以上4分。 (2)单项表彰(含论文发表): 区级1;市级2;省级以上4分。

说明:骨干教师、表彰等均以上年度为计分依据。 ()教师综合素质:


由考评小组根据教师工作情况的优劣,按优7分、良56分、一般34分,12分给分。说明:考评小组成员经无记名投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累计分的平均分。

二、根据本校实际情况,特作以下补充规定:

1、教职工在同级职称待聘情况下,待聘者的待聘期每年按1分计算(不足一年以一年计),加入最后总分,最多加3分。

2、在同级职称竞聘积分相同情况下,以先评上职称者为优先。 3、借调外校工作的教职工,原则上不予聘任。 4、无教学成绩考核人员,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挂靠计分。 5、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者原则上不予聘任。

6、严格按照上述办法统计的考核分从高到低聘用,按照上级规定的落聘比例实行末位落聘。因职数限制未聘的人员,不计入上级规定的落聘比例。

三、以下人员按南职改[1999]47号文件规定不予聘任:

1、违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路线、方针、政策或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情节严重者;

2、受刑事惩处及开除留用处分正在执行中和正在被立案审查人员; 3、刑满释放,劳教期满后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未满一年者; 4、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未满一年者;

5、工作严重失职、渎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影响很坏,群众意见很大者;

6、借调脱离教育系列岗位人员(不含省市人事职改部门文件另有规定); 7、因工作变动,脱离现专业技术岗位; 8、聘任前连续请假一年(含一年)以上人员; 9、上年度任职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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