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确定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排污系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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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确定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排污系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9.03.27 【字 号】合环〔20199 【施行日期】2019.03.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确定煤

炭装卸、堆存煤粉尘排污系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环〔20199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各县(市)区环保局、开发区环保(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筑施工和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2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市主要煤粉尘排放单位扬尘污染防治的实际情况,兼顾其承受能力,确定我市煤炭装卸排放煤粉尘排污系数为4.97kg/装卸吨煤,堆存排放煤粉尘


排污系数为1.75kg(吨煤·年)。

二、具体计算公式和排放量的核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筑施工和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2号)内容执行。

三、我市将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及实际征税情况定期进行评估,按需对排污系数实行动态调整。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19327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bd4a4cafa0f76c66137ee06eff9aef8941e486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