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国家税务局财务工作归口财务管理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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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级国家税务局财务工作归口

财务管理科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4.12.22

【文 号】国税函[2004]1399 【施行日期】2004.12.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级国家税务局 财务工作归口财务管理科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3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省要求总局明确地()局机关设置的财务管理科,其职能是否包括机关本级财务。经研究,明确如下:鉴于地()级系统财务与本级机关财务同属财务工作,且财政部规定地()级系统财务和本级机关财务只能开设一个银行账户,为简化工作程序,便于管理和提高工作效率,地()局系统财务和本级机关财务应归口到一个负责财务管理的部门管理,其他部门不行使财务工作职能。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00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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