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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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

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02]28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2.09.02 【实施日期】2002.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内兴办集体生产 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 (内政办发[2002]28 200292日)



第一条 为了减轻农牧民负担,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牧区嘎查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发[2000]7)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内党发[2002]12)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的嘎查村。 1 / 2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嘎查村民委员会在嘎查村范围内因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除农牧民依法纳税外向农牧民筹集资金和要求农牧民出工的行为。

第四条 向农牧民筹资筹劳,实行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应当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定、事前预算、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苏木乡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嘎查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的审计、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嘎查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主要用于本嘎查村范围内农田水利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农牧民在承包土地、草原、“五荒”上改善生产条件,种树种草等投资投劳,不列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

第七条 嘎查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向农牧民筹资,实行上限控制。所筹资金应当按照人口承担,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

第八条 农村牧区实行税费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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