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1与科尔沁左翼中旗胜利乡套格吐套布嘎查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1 【案件字号】(2020)内05民终13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红霞刘娟孙向群 【审理法官】王红霞刘娟孙向群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杨某1;科尔沁左翼中旗胜利乡套格吐套布嘎查委员会 【当事人】杨某1科尔沁左翼中旗胜利乡套格吐套布嘎查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杨某1 【当事人-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胜利乡套格吐套布嘎查委员会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胜利乡套格吐套布嘎查委员会 【本院观点】杨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1 / 3 【权责关键词】合同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杨某1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杨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杨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22元,减半收取161元,由上诉人杨某1负担。 【更新时间】2021-11-07 08:06:20 二审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杨某1与科尔沁左翼中旗胜利乡套格吐套布嘎查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5民终130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1,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2,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某村,公民身份号码:×××。系杨某1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胜利乡套格吐套布嘎查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胡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某1因与被上诉人科尔沁左翼中旗胜利乡套格吐套布嘎查委员 2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304c2911a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0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