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管理奖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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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管理奖惩条例

为维护商场的品牌形象,扩大商场的影响力,保障商户的合法经营利益,减少和杜绝不良经营行为,以及为建立安全、整洁、文明的购物场所,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和市工商局的指示精神,结合本商场实际情况,特制定商场管理奖惩条例,望广大商户遵照执行。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口头劝说警告、罚款人民币50-200元、停业整顿

直至解除合同等处罚。

1)、不按工商税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国家相关营业手续。 2)、擅自更改经营品种,不符合合同约定及商场要求的,经提醒警告、仍不纠正

者,商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违反消防规定,破坏消防设施者。除商场处罚外,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

门处理,并赔偿一切损失。

4)、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损害消费者利益,被消费者投诉至相关部门,严重破坏

商场形象者。除商场处罚外,还应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5)、在商场没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或从事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违法行为。除

商场处罚外,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6)、未经允许,私自装修商铺活在商铺内加装其他设施者。

7)、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服务态度差,辱骂顾客或使用不文明用语,使顾客自尊

心受到伤害,被顾客投诉者。

8)、违反商场有关规定,不服从商场管理,甚至侮辱、打骂工作人员及围观起哄、

扩大事态者。

9)、采用强卖、欺行霸市、恶性压价等不正当手段,严重扰乱商场经营秩序,引

起顾客或周边商户共愤的。

10所售商品有质量问题,被顾客投诉,且态度恶劣,拒不听从工作人员调解的。 11)、未经批准,连续3天或三个月累积9天不开门营业的,商场有权解除合同。 12)、凡在商场内张贴有损商场和其他商户利益的标识,影响商场正常经营的。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书面警告、罚款的处理。

1)、在商场规定营业时间内,营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着装,穿背心、短裤、拖鞋的,

经劝说不改正者,除给予书面警告外,每次罚款人民币20元。

2)、在商场内大声喧哗,追客叫卖,制造噪音,影响他人营业的,经劝说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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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除给予书面警告外,每次罚款人民币20元。

3)、在商场内乱扔垃圾,妨碍公共清洁卫生的,经劝说不改正者,除予以书面警

告,责令其打扫卫生外,每次罚款人民币20元。

4)、未经允许或未按照要求张贴广告、商品标识或悬挂招牌的,经劝说不改正者,

除给予书面警告外,每次罚款人民币20元。

5)、在商场内吸烟,打牌,劝说不改正者,除给予书面警告外,每次罚款人民币50元。

6)、在商场内占道经营,越线摆卖,堆放杂物,堵塞通道的,经劝说不改正者,

除给予书面警告外,每次罚款人民币50元。私自占用公共场地的,将按商场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7)、在商场内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热杯等电热器具的,在商场内留宿,违反消

防规定的,经劝说不改正者,除给予书面警告,没收相关物品外,每次罚款人民币100元。

注:凡被处以罚款、停业整顿的商户,本公司将记录在案,被处以罚款年度累计达三次者或被处以停业整顿者,将取消其续签合同的资格,被处以罚款年度累计达五次者或被处以停业整顿年度累计三次者,商场将解除合同。

商户收到商场的“罚款通知书”时,须在下一个月度缴纳费用时一并缴纳。每年罚款所得额,商场将向商户公布,这些款项用于下一年度的宣传推广活动经费。

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通报表扬;

1、经常关心商场的发展,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且被公司采纳并产生较好的效果的。 2、自觉维护商场形象,积极协助商场管理人员维护商场正常秩序,制止不良的经营行

为的。

3、见义勇为,敢于同打架斗殴、偷盗等不法行为作斗争,或主动向商场管理部

揭发不法行为的。

4、乐于助人,拾金不昧,做好人好事,收到顾客表扬,或为商场带来良好影响

的。

5 热情对待顾客的投诉,并认真处理有关问题,使顾客得到满意答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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