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施“黄鹤英才(专项)计划”的办法(试行)(武人才〔20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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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实施“黄鹤英才(专项)计划”

的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构筑国际性人才高地,为武汉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决定在全市组织实施“黄鹤英才(专项)计划”。

第二条 总体思路。围绕服务“三个中心、三个武汉”建设,凝聚培养各类优秀人才,推动人才队伍整体发展。统筹实施“黄鹤英才(专项)计划”,整合行业部门人才培养支持计划,集成政策资源,加大支持力度,形成与“黄鹤英才计划”相互衔接的人才队伍建设体系。

第三条 目标任务。从2014年起,用10年左右时间,有计划、有重点、分类别、分层次地遴选支持3000名左右科学术、先进制造、现代服务、城市建设、文化艺术、医疗卫生、教育教学、社会工作等重点行业领域的本地优秀人才。

第四条 基本原则。实施“黄鹤英才(专项)计划”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用为本,服务发展。结合行业特点和人才发展实际,通过提供优惠政策、事业平台、服务保障等,对在重要行业、重点产业、重大项目以及基础研究领域、社会管理服务领域的高层


次人才给予重点支持,为武汉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撑。

(二)梯次配置,整体推进。在各行业领域重点选拔支持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具有重大创新前景和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加强人才梯队建设,为本地人才向更高层次发展提供通道。

(三)统筹指导,分类实施。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行业部门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人才特点,各司其职、分项实施,形成覆盖广泛、特色鲜明、支持有力、成效突出的人才工程体系。

(四)整合资源,创新机制。通过计划的实施,进一步整合人才政策、平台、服务等方面要素资源,完善高层次人才发现、评价、培养、使用和激励等机制,营造有利于人才潜心研究、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二章 计划组成及对象条件



第五条 根据“三个中心、三个武汉”建设和城市功能战略布局的现实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实施专项计划,遴选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优秀人才予以支持。主要包括:

——黄鹤英才(科技创新创业)计划。在光电子与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技术与新医药、节能环


保等战略性产业领域,遴选一批具有战略眼光和创新思维,学术技术水平高、发展潜力大、贡献突出的科技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给予每人5-5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单位:科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黄鹤英才(高技能)计划。遴选一批在生产操作一线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高超技能技艺,能够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关键技术问题,推进技术革新改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高技能人才。给予每人5-1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黄鹤英才(现代服务)计划。在商贸物流、中介、电子商务、金融、会展、软件信息、旅游等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遴选一批具有相当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在本行业发展中发挥引领和带动作用,得到业内公认、市场认可,推动服务业优化升级的复合型优秀人才。给予每人5-1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交委、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金融办、市信息产业办)

——黄鹤英才(知识产权)计划。遴选一批熟悉知识产权国际规则,适应国际竞争需要,通法律、懂技术、会管理,专业能力突出、学术造诣深厚,能够形成优秀知识产权团队、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的高端知识产权人才。给予每人5-1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黄鹤英才(会计)计划。在会计实务、会计理论、注


册会计师等领域,遴选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精于理财、善于管理、勇于创新,享有社会认同、行业肯定,在推进会计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引领和辐射作用的复合型高层次会计人才。给予每人5-1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黄鹤英才(汉商)计划。遴选一批富有全球战略眼光、开拓创新精神、科学管理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优秀民营企业家。所在企业具备大中型企业的规模,具有较高成长性。一般应担任企业的主要领导职务。(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黄鹤英才(城市建设)计划。在城市建设与管理、城市规划、工程设计、综合交通、绿色建筑、水资源利用与生态环境、循环经济、节能和新能源等领域,遴选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思维,拥有丰富管理经验或专业技术水平的城市建设人才。给予每人5-2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城建委;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交委、市水务局、市园林局)

——黄鹤英才(农业)计划。在种植业、畜牧业、林业、水产业、农机装备业、农产品加工等产业,遴选一批在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农业科技人才、农业生产经营人才和社会化服务管理人才。给予每人5-1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农业;责任单位:市林业局)

——黄鹤英才(文化)计划。在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文艺术和文物保护、文化经营管理和文化科技等领域,遴选一批


从事研究、创作、表演、传承传播、经营管理等,学术造诣较高,业绩突出,专业领域带动作用明显的文化人才。给予每人5-2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文新广局)

——黄鹤英才(教育)计划。在武汉市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民族教育、工读教育学校、市属高校,遴选一批教书育人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在市内同层次学校同学科中具有较高声誉和影响力的在册在岗优秀教师,以及教学科研、教育辅导人员。给予每人5-1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黄鹤英才(医疗卫生)计划。在我市医疗卫生计生行业的临床医疗、预防、保健、科研、中医药及计划生育等领域,遴选一批具有行业较高水平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和学科带头人。给予每人10-2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黄鹤英才(社会工作)计划。在市属高等院校社会工作相关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相关单位或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中,遴选一批从事社会工作理论研究、机构管理、实务开展,在社区建设、社会福利、法律援助、残障康复、矫治帮教、慈善事业等领域取得突出成果的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才。给予每人2-1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

第六条 “黄鹤英才(专项)计划”各行业领域的评选对象


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在专业领域有较高的造诣与影响,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具有创新思维,能够敏锐把握行业发展态势,提出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能够引领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

(三)具有中国国籍,我市相关行业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在聘在岗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当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二级水平),年龄一般应在60周岁以下。

第七条 “黄鹤英才(专项)计划”的评选对象还应符合各专项计划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在引领科技创新、突破关键技术、推动成果转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行业领军人才,由相关牵头单位推荐,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认定,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九条 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各牵头单位会同责任单位分别设立评选平台。根据市委人才办整体工作安排,


评选平台每年年初制定遴选工作通知,明确对象范围、支持政策、评审程序、申报材料、截止日期等,经市委人才办同意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推荐人选。各评选平台结合实际,采取部门推荐或专家联名推荐等方式,开展人选推荐和申报的具体工作。一名人才或一个项目主体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类专项计划,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

第十一条 分类评审。各评选平台结合实际,制定评审方案,报市委人才办同意后,组织实施选拔评审工作,提出拟入选人员名单和资助金额,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公示。拟入选名单由各评选平台通过适当途径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各评选平台会同入选人员所在单位进行核实并提出意见,报市委人才办备案。

第十三条 发布。各专项计划入选人员名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发布,并颁发《“黄鹤英才(专项)计划”入选证书》。



第四章 培养支持



第十四条 统筹全市人才培养支持经费,设立“黄鹤英才(专项)计划”专项经费,为入选人员(团队)一次性提供2-50元的资金支持,用于专题研究、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等。专项经


费由市财政局专管,商各牵头单位拨付。各申报单位负责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并接受各评选平台部门的监督检查。 行业部门和用人单位可配套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相关单位在科研管理、事业平台、人事制度、经费使用、考核评价、激励保障等方面,制定落实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人才的培养支持政策。

第十六条 对“黄鹤英才(专项)计划”入选人员,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重大人才项目和工程计划,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市专家和政府特殊津贴评选。建立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入选人员不受岗位职数和学历、资历等申报条件及评审时限的限制,依其能力和业绩可直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 通过国际学术交流、政府推荐、专项培训、经费支持等方式,支持入选人员参加国家、国际重大科技计划、工程项目、学术研究交流等活动,支持鼓励参政议政、建言献策。

第十八条 各用人单位加强对“黄鹤英才(专项)计划”入选人员的管理。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因个人原因不能发挥作用的,由市委人才办研究决定后,取消“黄鹤英才(专项)计划”入选资格,不再提供支持。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黄鹤英才(专项)计划”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办负责统筹实施。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在市委人才办的指导下,负责专项计划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条 市委人才办统筹各专项计划的目标任务和工作安排,指导各相关单位制定落实重点支持政策措施,协调解决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市委人才办指导下,各牵头单位会同责任单位研究提出项目资金管理、评估考核等具体办法。建立“黄鹤英才(专项)计划”人才项目库,加强对入选人才和项目的跟踪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建立科学的评审专家选择、回避机制和评审工作监督机制,对“黄鹤英才(专项)计划”的组织实施进行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维护公信力。

第二十三条 市委人才办制定“黄鹤英才(专项)计划”评估标准和办法,组织开展计划实施中期、后期评估,并根据需要研究提出调整改进意见。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黄鹤英才(专项)计划”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c626033ab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c9.html